我是新手,在一家私营有限公司做兼职会计,不走公司账,这样做有什么不妥吗?
2018-03-31 · 知道合伙人教育行家
当然是犯法的行为。
一、税法上的责任
按照常理,股东乙如果不是出于避税的考虑(此处分析不考虑股东乙对于现金的要求及转移公司财产的目的),没有必要将本来归属于甲公司的1000万元的营业收入不经过公司的基本账户,直接转入到个人账上,这样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一)1000万元的货款需要交纳170万的增值税,如果企业正常登记入账,对于增值税的交纳上不存在风险。
(二)在交纳企业所得税方面,1000万元也是要交纳的。抛开成本要素不考虑,1000万元需要交纳1000*25%=250万的企业所得税。如果甲公司对于企业所得税也正常交纳的话,对于企业所得税不存在风险。
(三)股东从本应该入公司的帐的资金转到个人账上,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该行为视为对于股东个人的分红。股东个人的分红应该缴纳20%的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乙股东的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为200万元。因为股东乙直接将本应入公司的帐资金转到个人帐,等于股东没有缴纳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偷逃200万元的税款属于重大违法犯罪的行为。
(四)对公司年度报告公示的影响(以前属于企业年检)。公司本来有1000万元的现金流入,但是由于股东将本应该入公司的帐的资金转到个人名下,直接导致公司少了1000万元的现金,对于年度报告公示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刑法上的责任
(一)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1000万元的营业收入本来属于公司的货币资金,在会计上归属于公司的资产。
如果公司股东乙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公司的货币资金1000万,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由于1000万金额比较大,属于严重的职务侵占行为。
(二)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股东乙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若将1000万元的货款挪作他用,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由于1000万金额较大,属于严重的挪用资金的行为。
三、民事上的责任
(一)1000万元的营业收入属于公司的资产,假如企业的组织形式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话,直接后果可能出现企业与个人财产的混同,当对外需要承担责任时,可能会导致无限连带责任,带来重大的法律风险。假如企业的组织形式为公司的话,抽走1000万元的股东需要将1000万元返还公司,在1000万元以内承担责任。
(二)客户将1000万元没有经过公司基本账号直接打到股东乙的账上,说明客户并没有与公司结清债权债务关系。在民法的角度上讲,客户转给股东乙一笔钱,但是公司与客户1000万元的债权债务仍然存在,对于客户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客户不经过公司基本账号打到个人账上风险大,客户采取这张方法的可能性偏小。
四、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1、《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二)奖励证明。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六)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该条款说明,公司如果将资金打给个人帐,也就是日常所说的公对私,若转账金额达到一定的额度,要向银行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且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批。若给股东乙转账1000万是比较困难的。如果转账金额在5万元以下,可以直接转账给个人。但是1000万如此大的金额,在操作上比较困难。
2、第四十二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第六十二条 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银行应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第六十七条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银行对于公司的账号会进行监管,防止公司帐外帐的存在。若公司违反规定对外转账,将面临法律风险。
这个问题有必要和大家探讨一下首先说如何规避风险:
第一、对于兼职工作,要有选择地去接手。
会计的风险主要来自税收方面,而企业老板对税收方面的态度直接影响着该企业所承担的税务风险,对于那些一门心思只想偷漏税的企业,我们不要去接,接了它,就说明风险已经到来,麻烦事也将不断。对于在接手后才发现这些企业存在着种种恶劣现象,那么,我们该甩手时就果断甩手。
第二、 交接单。
兼职会计和专职会计有一点区别就是兼职会计不坐班,不了解兼职企业的业务情况,如果有一天税务查账,如果兼职会计想以“我不知道实际情况”来推卸责任得话,那么这个《单据交接单》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我们每月取回兼职企业的原始单据时必须要有交接单,收到多少张原始凭证,多少张附件单据,都得交接清楚,这个交接单不仅可以防止和老板之间发生扯皮的事情,而且,面对税务查账,我们可以告诉税务人员,我们是兼职会计,老板给我们什么我们就做什么,我们做得这些不是我们会计凭空捏造的。
第三、 单据必须有法人签字。
所有交接回来的支出凭证都必须要有兼职企业法人的亲笔签字。如有一天真有什么事情,也得先让法人担着,企业是他的,我们只不过是一个月拿几百块钱的打工者而已。
第四、 严格要求自己。
老板不懂税法、缺少风险意识,他们有时候的一些举措也是无意识的,但我们会计自己必须要清楚,面对一些问题,我们得提醒他,什么事情该做什么事情不该做,至于老板在知道了利害关系后还执迷不悟,那么我们自己必须坚守自己得原则,除了在单据、交接单上明确责任外,我们还应该权衡利弊学会说不,我们没有必要去为了这几百块钱而把自己推到风口浪尖上去。
其次是怎样做:
1、先签订兼职协议。如果是朋友介绍的也最好有一个协议,这样可以说明开始工作的日期。便于以后有任何法律问题的时候,准备有利于自己的相关证据。
2、建立工作内容清单。对兼职内容进行详细的梳理,根据企业对会计工作的内容要求与对方沟通,明确责权。建立工作清单,并与企业相关人员建立书面交接登记本。在日常工作中,按照工作清单进行工作,避免出现遗漏。
3、严格制订时间表。因为是兼职,所以时间有限,经常会出现企业人员没有把自己需要的原始单据进行提供,可能会出现现金红字等情况,因此一定要与企业负责人说明及时性的重要性,对各种资料提供都制订一个时间要求,便于准确、及时、全面的反映。
4、积极提供管理建议。一个企业想持续发展,真实的会计核算非常重要。我们做兼职,一方面是想获取一些收入,另一方面更想在企业中通过自身的专业知识让企业有更好的发展。我们应该根据自身的税务、法律、管理知识与企业经常沟通,为企业出谋划策,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提出专业意见,是否采纳是企业的事情,但如果没有提出意见则是兼职人员的责任。
5、风险规避。参见上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