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怎么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试行)(国税发[2008]30号):
第六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税率(25%)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税率(25%)
第八条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 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