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方略是什么时候提出的
1997年党的十五大
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这就正式将依法治国提升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是对我们党治国理政经验的全面总结与升华,标志着党在执政理念、领导方式上实现了一次历史性跨越,为我国此后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指明了方向,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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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法治”和“法制”只有一字之差,但内涵却有很大差别,即不再仅仅将“法”作为一种治理工具,而是作为国家制度的依据和基础,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自此,“法制”回归其本意,成为法律制度的总称,主要从法律规则的层面强调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统一性;而“法治”作为一种与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方略,强调依法治理,不仅要求具备“依法办事”的制度安排及运行机制,而且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规范权力、保障权利、程序公正、良法之治等精神和价值。
1997年9月。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胜利召开。江泽民同志在报告中全面地阐述了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有关问题。
正式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强调“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来,是第一次;把这一基本方略写进党的政治报告中,也是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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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6年1999年3月,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正式提出阶段。这一阶段的“依法治国”是治国方式的根本转变,不仅在党的政治报告中确定下来,而且已载入宪法。
1、1996年2月8日,中共中央又一次举办法律知识讲座,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家福讲授了《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讲座结束时,江泽民同志发表讲话,深刻阐述了“依法治国”的内涵,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
2、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加强立法、司法、执法、普法工作。坚持改革、发展与法制建设紧密结合,继续制定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法规。
3、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这一治国基本方略,正式载入宪法,完成了从党的主张向国家意志的转变。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和发展【4】
依法治国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