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3-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4、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5、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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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
第五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规定第二章第十一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3、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4、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5、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是为了规范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强化党内监督而制定的法规,2015年8月3日《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发布,自2015年8月3日起实施。2017年7月1日,中共中央决定修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自2017年7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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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范围和内容:
一、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1、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2、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3、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3、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1、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2、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3、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4、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第十一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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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务员的一种非领导职务,级别为正厅级。巡视员是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巡视员属非领导职务,有巡视员、副巡视员之分。
巡视员大多数都是退休的然后给个巡视员头衔,俗称虚职,没有什么意义。另一种情况有的人很年轻还没到退休年龄也做了巡视员,是因为,暂时没有空缺领导位置,先把级别调高一下,等将来有位置再升。两种情况截然不同,但实质意义相同,都是非领导职务。干满四年正处级才可以享受副巡视员待遇,干满四年副厅级才可以享受巡视员待遇。
此外,副省级城市可以设置巡视员、副巡视员,任职条件同上。特别注意:副省级市的巡视员为副厅级,副巡视员为副局正处级(注:副局正处级为副省级市特有的行政序列)。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第十七条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巡视员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