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乐府民歌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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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时,乐府是一种由国家设立把诗舞乐三者结合在一起的一种音乐机构,乐府作为音乐机构是从秦始皇时期流传下来的;六朝之后,乐府所富含的意义就变得多样化了,不再单单指的是音乐机构,而且也涵盖了乐府里的诗歌和民间所出产的民歌。魏晋六朝却将乐府所唱的诗,汉人原叫“歌诗”的也叫“乐府”,于是所谓乐府便由机关的名称一变而为一种带有音乐性的诗体的名称。如《文选》于骚、赋、诗之外另立“乐府”一门;《文心雕龙》于《明诗》之外又特标《乐府》一篇,并说“乐府者,声依永,律和声也”,便都是这一演变的标志。六朝人虽把乐府看成一种诗体,但着眼还在音乐上。至唐,则已撇开音乐,而注重其社会内容,如元结《系乐府》、白居易《新乐府》、皮日休《正乐府》等,都未入乐,但都自名为乐府,于是所谓乐府又一变而为一种批判现实的讽刺诗。宋元以后,也有称词、曲为乐府的,则又离开了唐人所揭示出来的乐府的精神实质,而单从入乐这一点上出发,是乐府一词的滥用,徒滋混淆,不足为据。 由来
乐府一名,最早见于汉初,惠帝时有“乐府令”,但扩充为大规模的专署,则始于武帝。作为一个供统治者点缀升平、纵情声色的音乐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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