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管理师的认证标准
为促进全球范围的信用标准化和国际间的交流,共创和谐社会,我们已将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所有标准及相关资料在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认证网上公开,各国政府、社会团体、信用机构、信用从业人员和企业、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培训、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内部信用评价使用、社会信用评价使用。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际信用管理师的专业能力,为社会提供专业、中立、公正的信用服务,促进社会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降低交易成本,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的认证与管理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的认证与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四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资格证书属社会类信用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它向社会证明:
1.持证人遵守和具备本标准第二章规定的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
2.持证人具备本标准第三章规定的知识结构和能力;
3.如果持证人违反本标准第二章规定的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将得到本标准第六章规定的处罚。 职业准则与职业道德
第五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从业时应保持中立、客观、公正。
第六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从业时应严格、严密、谨慎。
第七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从业时应诚实、信用、勤勉。
第八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从业时应廉洁,严禁索要或获取非法利益。
第九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在处理投诉建议信息时应遵循:原始性原则、全面性原则、易读性原则、快速性原则。
原始性原则,是指不能对信息做任何改动,不做任何曲解。
全面性原则,是指不截留任何信息。
易读性原则是指根据信息的类别、紧急程度进行科学分类,编制目录和清单,以便决策层阅读和存档。
快速性原则,是指要快速的将信息传递给决策层。 知识结构与能力
第十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必须具备的信用知识:
1. 信用基础知识;
2. 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
3. 降低和防范信用风险的方法;
4. 欠账追收方法;
5. 信用争议处理方法;
6. 信用调查、分析方法与技巧;
7. 树立信用的方法。
第十一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必须具备的法律知识:
1.熟悉法律基础知识;
2.民法、商法知识。
第十二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必须具备的经济学知识:
1. 经济学原理、会计学原理和通用会计准则;
2. 能够分析各类财务、会计报表及指标。
第十三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必须具备的管理学知识:
1. 管理学基础常识;
2. 当前流行的管理方法与管理理论;
3.信用制度建设或信用管理的方法;
4.诚信文化建设方法。
第十四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必须具备的能力:
1. 较强的调查、访问、沟通、综合、分析能力;
2. 较强的学习能力。 认证考试
第十五条 具备两年以上大学学习经历的人均可申请参加国际信用管理师认证考试。
第十六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的认证考试,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负责。申请人考试前可以自愿参加社会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但是参加培训不是报名的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命题原则。所有试题测试的重点依据第二章 第三章的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 考试合格的,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颁发国际信用管理师资格证书。 执业登记、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 具备国际信用管理师资格的信用执业人员,连续从事信用工作满一年后,应向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申请执业登记,取得执业证书。变更工作单位时须进行变更登记。
取得执业证书后信用专业人员自然成为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会员。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对执业证书按年度进行检验。
从事信用工作,包括在信用机构从业或在非信用机构的信用部门从事信用业务。
信用机构是指从事信用调查、信用认证、信用评价、信用管理等信用业务的单位。
第二十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应加强学习,及时、主动更新信用等知识以适应工作需要。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根据需要对国际信用管理师进行继续教育,国际信用管理师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自习相关课程,并参加继续教育测验,不参加继续教育测验或在测验中不及格的,取消执业证书。 处罚
第二十一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违反本标准第五、六、七条的,禁业一至五年,并予以公告;形成严重后果的,永久禁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违反本标准第八条的,永久禁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违反本标准第九条的,处于公告批评,形成不良后果的,禁业一至五年或永久禁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未按规定进行从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继续教育测验的国际信用管理师,处于公告批评、限制从业、取消登记等处罚。
第二十五条 取得国际信用管理师资格的人员应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并签订附加315条款的诚信承诺书,否则取消专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对涉嫌违规的事情调查时,国际信用管理师应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拒绝提供或不如实提供资料的,根据情节,处以公告批评、禁业一至五年、永久禁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对国际信用管理师的处罚结果都应公开并记入黑名单,涉及个人隐私的,公开处罚结果时保留个人隐私部分。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使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
第三十条 本标准涉及术语的定义见《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三十一条 本标准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