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居住证去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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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广东省居住证》
《广东省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条例》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规定,流动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人口。流动人员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广东省居住证》是流动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明。(以下简称“居住证”)
设定依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办理流程:
流动人员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镇、街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员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镇、街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申请条件:
1.办理居住登记
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精神和要求,来穗人员到达广州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的街道(镇)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业住宿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可以不再办理居住登记。
2.办理居住证
(1)申领条件
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来穗人员,可以依规定在居住地镇、街道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机构申领《广东省居住证》。
(2)证件期限
居住证有效期限统一为1年。
(3)申办人需提交材料
①本人居民身份证;
②本人相片(居住证相片回执),或者工作人员通过居民身份证读取芯片相片信息;
③居住登记回执;
④居住地住址、就业或就读等证明材料之一。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或者屋主与借住人签订的借住手续证明;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3.居住证签注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和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之一,到居住地的镇、街道(或社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符合条件的,当场对居住证重新擦写有效期限。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办理材料:
1.办理居住登记
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精神和要求,来穗人员到达广州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的街道(镇)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业住宿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可以不再办理居住登记。
对符合登记条件,并提供真实有效居住地住址的来穗人员,登记居住信息后发放“办理居住登记回执”。
2.办理居住证
(1)申领条件
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来穗人员,可以依规定在居住地镇、街道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机构申领《广东省居住证》。
(2)证件期限
居住证有效期限统一为1年。
(3)申办人需提交材料
①本人居民身份证;
②本人相片(居住证相片回执),或者工作人员通过居民身份证读取芯片相片信息;
③居住登记回执;
④居住地住址、就业或就读等证明材料之一。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或者屋主与借住人签订的借住手续证明;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3.居住证签注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和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之一,到居住地的镇、街道(或社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符合条件的,当场对居住证重新擦写有效期限。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办理时限:即日受理,发证需等待广州市特种证件制作中心制卡后,才能把居住证交到申请人手上。
《广东省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条例》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规定,流动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人口。流动人员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广东省居住证》是流动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明。(以下简称“居住证”)
设定依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办理流程:
流动人员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镇、街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员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镇、街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申请条件:
1.办理居住登记
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精神和要求,来穗人员到达广州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的街道(镇)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业住宿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可以不再办理居住登记。
2.办理居住证
(1)申领条件
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来穗人员,可以依规定在居住地镇、街道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机构申领《广东省居住证》。
(2)证件期限
居住证有效期限统一为1年。
(3)申办人需提交材料
①本人居民身份证;
②本人相片(居住证相片回执),或者工作人员通过居民身份证读取芯片相片信息;
③居住登记回执;
④居住地住址、就业或就读等证明材料之一。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或者屋主与借住人签订的借住手续证明;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3.居住证签注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和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之一,到居住地的镇、街道(或社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符合条件的,当场对居住证重新擦写有效期限。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办理材料:
1.办理居住登记
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精神和要求,来穗人员到达广州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的街道(镇)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业住宿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可以不再办理居住登记。
对符合登记条件,并提供真实有效居住地住址的来穗人员,登记居住信息后发放“办理居住登记回执”。
2.办理居住证
(1)申领条件
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来穗人员,可以依规定在居住地镇、街道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机构申领《广东省居住证》。
(2)证件期限
居住证有效期限统一为1年。
(3)申办人需提交材料
①本人居民身份证;
②本人相片(居住证相片回执),或者工作人员通过居民身份证读取芯片相片信息;
③居住登记回执;
④居住地住址、就业或就读等证明材料之一。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或者屋主与借住人签订的借住手续证明;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3.居住证签注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和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之一,到居住地的镇、街道(或社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符合条件的,当场对居住证重新擦写有效期限。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办理时限:即日受理,发证需等待广州市特种证件制作中心制卡后,才能把居住证交到申请人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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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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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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