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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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男子诈骗熟人近200万元 被判刑10年6个月
得知自己朋友在银行有200万元贷款快到期,桂林男子莫某动起了歪脑筋。找人假扮自己的朋友,伪造身份证、伪造公司营业执照和公章,合伙演戏以借高利贷的方式从被害人秦某处骗来近200万元。7月29日,莫某犯诈骗罪被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2014年7月,莫某得知自己的朋友廖某在银行有200万元贷款即将到期,于是想出了一条骗钱的路子,为此他盯上了另一个熟人秦某。2014年8月初,莫某向秦某提出借款200万元为廖某还贷款,并承诺给秦某高额利息。谨慎的秦某让助手与莫某一起到银行核实,发现廖某确实有200万元贷款即将到期。
为了让这出戏逼真地演下去,莫某费心编排。他找来自己的朋友欧某,让他冒充廖某出面向秦某借钱。为了不让人怀疑,莫某让欧某到照相馆拍了一张身份证照片,伪造了一张廖某的身份证。2014年8月11日下午,莫某、欧某约秦某的助手见面,欧某向他出示了伪造的身份证,冒充廖某给秦某写了一张200万元的借条,莫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8月12日,秦某将200万元转账到廖某的账户内。
莫某对廖某说,自己给廖某的账户转账了200万元,其中的10万元用于归还此前欠廖某的债,其余的190万元要转到莫某指定的账户。廖某按莫某的要求将150多万元转入莫某的账户,其余的约30万元分别转到莫某其他债主的账户内。看到钱进了自己的账户,莫某从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间,以偿还利息的名义将36万元交给了秦某的助理。
2015年1月,借款期限到了,秦某多次催款。莫某情急之下,找人伪造了一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等,骗秦某说自己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愿意以公司名义对借款进行担保。之后,莫某因担心秦某去查营业执照的真伪,便将伪造的公章、身份证等分别丢弃,更换了自己的手机号码,逃到外地藏匿。
2015年1月底,找不到莫某的秦某找到了欧某。欧某承认自己是冒牌的廖某,所有款项均被莫某拿走。秦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3月31日,莫某在桂林市秀峰区被公安人员抓获。2015年7月,欧某也落网。归案后,莫某退赔秦某5500元。
2016年7月29日,桂林市秀峰区法院以被告人莫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欧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责令两名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秦某损失163.45万元。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检察院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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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没有“经济诈骗罪”的说法,我国现行法律上所讲的经济诈骗主要分一般诈骗、合同诈骗和金融诈骗,那么经济诈骗罪该怎么量刑呢?经济诈骗罪量刑标准一般就是指诈骗的量刑标准: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50000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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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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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昆明一工程公司老板虚构项目诈骗200万 领刑12年
昆明兆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老板张某,伙同公司副总金某,虚构安置拆迁工程项目,以收取“安全保证金”为名,合同诈骗他人200多万元,并挥霍殆尽。盘龙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2年,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7年。
一审判决后,张某、金某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最近,昆明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张某系昆明兆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口头任命,金某成为了公司副总经理。2012年12月6日,张某虚构“西山区团结街道办事处某某安置拆迁工程项目”,与受害人的单位广东某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签订《拆迁、清场劳务施工合同》以及补充协议,骗取受害人的单位安全保证金150万元。
2013年1月20日、2月25日,张某虚构其拥有西山区团结乡某某阁土石方工程,与受害人黄某某签订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被告人张某从受害人处骗取工程保证金53万元。
2012年12月7日,被告人金某利用其担任昆明兆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之便,将广东某某废旧回收有限公司汇至昆明兆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150万元中的99.05万元(扣除手续费)通过云南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汇至其个人账户,并挥霍殆尽。
2015年8月12日,盘龙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金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参考资料:文县公安局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