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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四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六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一条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二条 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三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六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一条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二条 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三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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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习目标参考
(一)基本学习目标
1、按要求预习新课,认真完成作业,字迹工整,书本试卷干净、整齐。资料全学期保存完整。
2、上课专心听讲,严格遵守课堂纪律,积极思考,踊跃发言。
3、按时完成改错、背诵等各项学习任务。
(二)成绩目标
语文学科
⑴小测验(听写、默写):正确率不低于 %,务必 次合格。
⑵背诵资料:正确率不低于 %,延时不超过 天。
⑶单元检测:不低于 分,不低于 名。
⑷综合检测:不低于 分,不低于 名。
2、数学学科
⑴背诵资料:正确率不低于 %,延时不超过 天。
⑵小测验:正确率不低于 %。
⑶单元检测:不低于 分,不低于 名。
⑷综合检测:不低于 分,不低于 名。
3、其他学科
检测:不低于 分,不低于 名。
(三)管理办法
1、任课教师对学生基本学习目标完成情况,采取“堂堂清、日日清”。对于未完成基本学习目标的学生,处以停上当天艺体课的处罚;一周内,三次未完成基本学习目标的学生,处以停上一周艺体课的处罚,以便完成目标。
2、未能达到成绩目标中⑴⑵项的学生,处以停上一天艺体课的处罚,以便完成目标。另负责擦栏杆两天。连续两次未达标学生,处以停上三天艺体课的处罚,并写出不少于500字的书面说明材料。
3、未能达到成绩目标中⑶⑷项的学生,处以停上两天艺体课的处罚,写出不少于500字的书面材料,并在座谈会上说明未达标原因及改进措施。如连续两次未达标者,除处以停上一周艺体课的处罚外,还将邀请家长一起参加座谈会。
4、对于责任目标严重不达标,且态度不端正的学生,学校有采取特别教育手段的权利
(一)基本学习目标
1、按要求预习新课,认真完成作业,字迹工整,书本试卷干净、整齐。资料全学期保存完整。
2、上课专心听讲,严格遵守课堂纪律,积极思考,踊跃发言。
3、按时完成改错、背诵等各项学习任务。
(二)成绩目标
语文学科
⑴小测验(听写、默写):正确率不低于 %,务必 次合格。
⑵背诵资料:正确率不低于 %,延时不超过 天。
⑶单元检测:不低于 分,不低于 名。
⑷综合检测:不低于 分,不低于 名。
2、数学学科
⑴背诵资料:正确率不低于 %,延时不超过 天。
⑵小测验:正确率不低于 %。
⑶单元检测:不低于 分,不低于 名。
⑷综合检测:不低于 分,不低于 名。
3、其他学科
检测:不低于 分,不低于 名。
(三)管理办法
1、任课教师对学生基本学习目标完成情况,采取“堂堂清、日日清”。对于未完成基本学习目标的学生,处以停上当天艺体课的处罚;一周内,三次未完成基本学习目标的学生,处以停上一周艺体课的处罚,以便完成目标。
2、未能达到成绩目标中⑴⑵项的学生,处以停上一天艺体课的处罚,以便完成目标。另负责擦栏杆两天。连续两次未达标学生,处以停上三天艺体课的处罚,并写出不少于500字的书面说明材料。
3、未能达到成绩目标中⑶⑷项的学生,处以停上两天艺体课的处罚,写出不少于500字的书面材料,并在座谈会上说明未达标原因及改进措施。如连续两次未达标者,除处以停上一周艺体课的处罚外,还将邀请家长一起参加座谈会。
4、对于责任目标严重不达标,且态度不端正的学生,学校有采取特别教育手段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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