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中的不可抗变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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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7-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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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中“2年不可抗辩条款”如何理解。如投保人不告知,2年后发生疾病,保险公司能以投保前“不告知”为理由拒赔吗? 2009年新保险法第十六条引入二年不可抗辩的概念。不可抗辩条款的具体内容是: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段话最后一句我没有看明白,我的问题是,如果保险前投保人对于病情不告知或者告知不全(并非恶意不告知,大小的病检查不能确定哪个是大病哪个小病,且有些想不起来了),投保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这点没有问题。但是2年后保险公司能否以“投保前不告知”而不理赔?(保险法的最后一句话“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怎么理解,结合分号前的“2年后不解除合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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