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父母出资购房如何分割?
法律问题父母出资购房如何分割?父母出资购房如何分割?张梅和侨生婚后生有一个女儿。孩子出生后,张梅就辞掉工作,专职在家照料女儿。然而好景不长,张梅偶然发现丈夫侨生早在他们结...
法律问题 父母出资购房如何分割?父母出资购房如何分割?
张梅和侨生婚后生有一个女儿。孩子出生后,张梅就辞掉工作,专职在家照料女儿。然而好景不长,张梅偶然发现丈夫侨生早在他们结婚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就与公司的女同事佟小姐发生了出轨行为。在双方家人的劝说下,侨生多次承认错误,保证以后不再冲动犯错。张梅原谅了丈夫。但是好景不长,侨生再次出轨,并于前年首次主动向法院起诉离婚。张梅考虑到孩子年幼,不想孩子失去父亲,也为了再次挽救这个不幸的家庭,没有同意离婚,法院也采纳了她的意见。但是最终于事无补,去年侨生再次执意离婚。今年年初、双方协商离婚,但对于如何分割财产,张梅和侨生却产生了重大分歧,分歧主要涉及二处房产。
第一套房屋位于海淀区。这是张梅和侨生婚后全款购买的,并取得了房产证,登记在了侨生的名下。在当初选购房地址时,主要考虑周边的教育环境,为孩子上学提供方便。侨生认为:“购买此房时我父母出资130万元,张梅的父母出资20万元,现房屋价值290万元,父母出资部分是夫妻共同债务,所以我要求还清各自父母的债务后再依法分割这套房产。”张梅认可双方父母的资助行为,但不认为这些钱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当时父母出资时并没有说是借款,也从未要求偿还,因此这些钱款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这套房屋应该完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套房屋位于朝阳区。这是侨生婚前贷款购买的,目前贷款已经还清,该房屋也登记在了侨生的名下。侨生认为:“这套房屋虽然以我的名义办理了购房手续和贷款,可实际上是由我父母出资的,婚后也是由我父母以我的名义偿还贷款的。所以,该房屋应属于我父母的财产,我不同意分割!”而张梅认为:“此房子虽然是婚前购买的,但婚后我们双方共同还贷80余万元,对房屋的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我们已经结婚5年以上,这房子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至少分得一半。”
该案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展开
张梅和侨生婚后生有一个女儿。孩子出生后,张梅就辞掉工作,专职在家照料女儿。然而好景不长,张梅偶然发现丈夫侨生早在他们结婚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就与公司的女同事佟小姐发生了出轨行为。在双方家人的劝说下,侨生多次承认错误,保证以后不再冲动犯错。张梅原谅了丈夫。但是好景不长,侨生再次出轨,并于前年首次主动向法院起诉离婚。张梅考虑到孩子年幼,不想孩子失去父亲,也为了再次挽救这个不幸的家庭,没有同意离婚,法院也采纳了她的意见。但是最终于事无补,去年侨生再次执意离婚。今年年初、双方协商离婚,但对于如何分割财产,张梅和侨生却产生了重大分歧,分歧主要涉及二处房产。
第一套房屋位于海淀区。这是张梅和侨生婚后全款购买的,并取得了房产证,登记在了侨生的名下。在当初选购房地址时,主要考虑周边的教育环境,为孩子上学提供方便。侨生认为:“购买此房时我父母出资130万元,张梅的父母出资20万元,现房屋价值290万元,父母出资部分是夫妻共同债务,所以我要求还清各自父母的债务后再依法分割这套房产。”张梅认可双方父母的资助行为,但不认为这些钱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当时父母出资时并没有说是借款,也从未要求偿还,因此这些钱款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这套房屋应该完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套房屋位于朝阳区。这是侨生婚前贷款购买的,目前贷款已经还清,该房屋也登记在了侨生的名下。侨生认为:“这套房屋虽然以我的名义办理了购房手续和贷款,可实际上是由我父母出资的,婚后也是由我父母以我的名义偿还贷款的。所以,该房屋应属于我父母的财产,我不同意分割!”而张梅认为:“此房子虽然是婚前购买的,但婚后我们双方共同还贷80余万元,对房屋的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我们已经结婚5年以上,这房子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至少分得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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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2017-11-28 · 选择万帆 选择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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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不同情况而论
一、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
二、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可以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三、双方父母都有出资的,登记在子女一个人名下的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
二、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可以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三、双方父母都有出资的,登记在子女一个人名下的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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