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有哪些
2020-05-22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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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区别:
1.两者的主体要件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既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也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两者的犯罪行为不同。
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_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两者的犯罪对象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贪污公共财物。
4.两者的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
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两者在法定刑上有所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
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1.两者的主体要件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既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也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两者的犯罪行为不同。
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_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两者的犯罪对象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贪污公共财物。
4.两者的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
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两者在法定刑上有所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
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区别:1.两者的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2.两者的犯罪行为不同;3.两者的犯罪对象不同;4.两者的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
2017-11-14 · 用专业法律知识帮你解决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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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主体不同
犯罪主体不同,这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和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具体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
(1)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另一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总之,贪污罪的主体就是那些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我们要阐明的是国有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有多个国有投资主体共同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企业单独作为发起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参股、合资、合作的公司,国家控股的公司都不属于国有公司。在确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之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范畴也就一目了然了:其主体就是那些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外的人员,也就是在公司、企业单位从事劳务活动的人员。
(二)、犯罪客体不同
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的廉洁性和公告财产所有权。其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是本罪的主要客体。而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组织。“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在这里我们应当注意一个问题,那就是国有性质的单位的财物同样可以从事劳务的人员利用从事劳务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单位财物的,只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如果仅从犯罪主体或者犯罪客体一个方面来进行认定,我们很难对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加以区分。贪污罪在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职务侵占罪,它在犯罪主体、客体范畴方面的规定要比职务侵占罪相对窄些。即具有贪污罪罪犯罪主体资格,同时又侵犯了国有公司、企业或视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公司、企业的财产,才构成贪污罪;若侵犯的是非国有公司、企业财产,那构成的就只能是职务侵占罪。但是,如果具备的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资格,那么不论他侵犯的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还是非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他都只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不会构成贪污罪。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将主体和客体的认定有机地结合起来,主体的认定是正确的不可或缺的因素。因此,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与客体的正确认定,对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区分二罪的关键。
(三)、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和法定刑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规定高于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所非法占有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数额较大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达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而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一般以5000元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对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在量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犯职务侵占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上,可并处没收财产。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罪主体不同,这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和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具体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
(1)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另一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总之,贪污罪的主体就是那些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我们要阐明的是国有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有多个国有投资主体共同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企业单独作为发起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参股、合资、合作的公司,国家控股的公司都不属于国有公司。在确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之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范畴也就一目了然了:其主体就是那些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外的人员,也就是在公司、企业单位从事劳务活动的人员。
(二)、犯罪客体不同
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的廉洁性和公告财产所有权。其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是本罪的主要客体。而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组织。“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在这里我们应当注意一个问题,那就是国有性质的单位的财物同样可以从事劳务的人员利用从事劳务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单位财物的,只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如果仅从犯罪主体或者犯罪客体一个方面来进行认定,我们很难对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加以区分。贪污罪在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职务侵占罪,它在犯罪主体、客体范畴方面的规定要比职务侵占罪相对窄些。即具有贪污罪罪犯罪主体资格,同时又侵犯了国有公司、企业或视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公司、企业的财产,才构成贪污罪;若侵犯的是非国有公司、企业财产,那构成的就只能是职务侵占罪。但是,如果具备的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资格,那么不论他侵犯的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还是非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他都只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不会构成贪污罪。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将主体和客体的认定有机地结合起来,主体的认定是正确的不可或缺的因素。因此,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与客体的正确认定,对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区分二罪的关键。
(三)、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和法定刑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规定高于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所非法占有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数额较大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达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而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一般以5000元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对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在量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犯职务侵占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上,可并处没收财产。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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