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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遗体捐献在南京红十字会登记办理手续:
(2015年8月20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制定 2015年9月25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十六条 高等院校、医学科研单位以及医疗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红十字会确认,可以成为遗体接受单位:
(一)具有开展医学科研、教学业务能力;
(二)具有专门从事遗体接受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遗体接受工作相适应的设备、场地等;
(四)具有开展遗体接受工作经费。
市红十字会应当将遗体接受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布。未经确认的单位,不得擅自接受遗体。
(2015年8月20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制定 2015年9月25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十六条 高等院校、医学科研单位以及医疗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红十字会确认,可以成为遗体接受单位:
(一)具有开展医学科研、教学业务能力;
(二)具有专门从事遗体接受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遗体接受工作相适应的设备、场地等;
(四)具有开展遗体接受工作经费。
市红十字会应当将遗体接受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布。未经确认的单位,不得擅自接受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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