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发传单妨碍公共秩序或有违法信息或未经报备都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条
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在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发布印刷品广告的场所或者区域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
第六条
广告主自行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标明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同时标明广告经营者的名称、地址。
第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利用印刷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按照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内容发布广告。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申请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营广告,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的经营范围,且企业名称标明企业所属行业为“广告”;
(二)有1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企业成立3年以上。
第九条
广告经营者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载明申请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规格,发布期数、时间、数量、范围,介绍商品与服务类型,发送对象、方式、渠道等内容);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
(四)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样式。
扩展资料:
处罚:
根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50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
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条
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在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发布印刷品广告的场所或者区域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
第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利用印刷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按照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内容发布广告。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50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案例:
近日,信网(0532-80889431)获悉,2018年4月,山东银座健身发展有限公司青岛金石广场店(简称“银座健身”)在发布宣传页进行宣传时,宣称与青岛西海岸新区教育体育局之间有合作。
但此内容却并不属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依据该法,7月5日,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管局对银座健身作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8年4月16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举报联合青岛西海岸新区教育体育局工作人员对银座健身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银座健身发布的宣传页《通知》中有“西海岸新区教育体育局联合中健银座健身俱乐部推出‘免费健身周活动’”的内容,对此内容,银座健身方面承认不属实。
经查,市场监管局了解到银座健身广告宣传页中的“中健银座健身俱乐部”即是山东银座健身发展有限公司青岛金石广场店,而该宣传页是则是银座健身员工自行用A4纸印制并对外发放的,并没有广告费用。
截至2018年4月16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当日,银座健身发放时间已经一周左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7月5日,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管局对银座健身金石广场店作出了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了解,银座健身金石广场店成立于2016年07月15日,营业场所是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井冈山路157号中南金石国际广场北楼6层,该店是银座健身的连锁健身门店之一。
银座健身该店还曾因与消费者签订格式合同,故意拖延、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被而被行政处罚。信网曾就“免费健身周活动”一案联系银座健身该店,对方承认有此案件,但却拒绝透露整改情况等具体细节。
信网查询得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明确规定,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为虚假广告。
对于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且该法还有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对于有该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
严格来说是违法的,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一般被抓到的处罚也就是警告。
那是属于违法还是犯法
就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你说的情况严重的可以罚款(类似行人过马路口闯红灯等行为),但不涉及犯罪(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的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