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高层建筑楼间距国家规定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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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楼高(建筑的高度—后幢建筑窗台离地高度=楼高):楼间距=1:1.2 正常的楼间距多层与多层(4-6层以下)的基本在6米,多层与高层(12层以上)的基本在9米,高层与高层的基本在13米 ( 小北京西城)
多层建筑之间侧面间距不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小于13m。房屋之间的正面间距按照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住宅楼最小日照间距是1、5h。即南面楼的北墙到北面楼的南墙的直线距离,称为日照间距。这是基本原则,各地根据所处地理位置有一点差别。
1、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条式建筑按表三—1系数计算确定,点式建筑,南北向的,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倍,且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面宽的1.2倍,其最小间距为30米;东西向的,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其最小间距为18米。
2、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南北向的,北
侧为多、低层居住建筑时,建筑间距按3
3、南侧为多、低层居
住建筑,条式的建筑间距按表三—1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点式
的建筑间距按2条规定控制。
4、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和施工
安全的规定控制。山墙均有居室门或窗户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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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高层居住建筑间距:
3.1.5.1 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条式建筑按表三—1系数计算确
定,点式建筑,南北向的,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倍,且不得小于南侧建筑
面宽的1.2倍,其最小间距为30米;东西向的,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
倍,其最小间距为18米。
3.1.5.2 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南北向的,北
侧为多、低层居住建筑时,建筑间距按3.1.5.1条规定控制;南侧为多、低层居
住建筑,条式的建筑间距按表三—1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点式
的建筑间距按
3.1.3.3条规定控制。
3.1.5.3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和施工
安全的规定控制。山墙均有居室门或窗户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
3.1.5.1 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条式建筑按表三—1系数计算确
定,点式建筑,南北向的,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倍,且不得小于南侧建筑
面宽的1.2倍,其最小间距为30米;东西向的,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
倍,其最小间距为18米。
3.1.5.2 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南北向的,北
侧为多、低层居住建筑时,建筑间距按3.1.5.1条规定控制;南侧为多、低层居
住建筑,条式的建筑间距按表三—1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点式
的建筑间距按
3.1.3.3条规定控制。
3.1.5.3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和施工
安全的规定控制。山墙均有居室门或窗户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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