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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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8 · 技术研发知识服务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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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在实际地质工作中两者的主体有时是互相渗透的。例如,从事公益性地质工作的中国地质调查局,在矿产资源勘查评价中有时要进入商业性矿产勘查领域,因为一发现潜在矿点、重要的成矿区带,必然形成探矿权资产。同样,有些商业性矿产勘查单位为了获得良好的勘查地段,有时也要做些面上的工作(如区域化探、区域物探),而这些工作通常属于基础性地质工作。可见,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的相互渗透是正常的。当前的问题是对这种渗透如何保护各自的权益,尚缺乏明确的、规范的规定。一方面,对于地质大调查中所产生的矿业权,只统计其实物成果作为工作业绩上报,国家还没有将矿业权当做财产权处理,这些权利往往被勘查承担单位或地方政府占有;另一方面,对商业性矿产勘查主体完成的基础地质调查资料,也没有规定如何保护、如何上交。对这些问题,都需要逐步研究,以促进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的进一步互动。此外,还要特别注意抓好两者的有机结合。

(1)在工作部署上的结合。一方面,公益性地质工作的部署应当充分考虑商业性地质工作的需要,通过提高国土资源的研究程度,来减轻商业性地质工作的风险,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来加强地质工作;另一方面,商业性地质工作主体必须按规定向国家提交地质资料成果,丰富公益性地质工作资料信息,促进总体地质研究程度的提高,避免简单的重复工作。但属于商业机密的,必须给予保护。

(2)在勘查技术能力上的结合。鉴于我国地质勘查技术能力远远高于实际需要,在开展公益性地质工作时,除保留少量必需的事业性质的地质工作队伍外,应当充分利用地质勘查卖方市场的条件,尽可能用项目发包方法进行运作,至少在起步阶段应当这样,待运作一段时间后,再根据实际情况扩大事业性质的地质工作队伍的规模。这样做有如下好处:①从发包方中国地质调查局来说,可以利用市场机制优选地勘单位,降低项目成本,减少带队伍的多种负担。②从承包项目的企业和单位来说,可以充分利用生产要素,使技术骨干、精良装备甚至地质资料等充分发挥作用,并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有人担心这样做很难保存一支骨干力量。其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否保留骨干力量的关键是有没有地质勘查有效需求,公益性地质工作只要能为市场提供这种需求,再加上商业性地质工作需求,就能保住骨干力量。③这种方式在推行中也容易被接受,否则在一个地勘单位内,专门抽骨干人员组成公益性地勘单位,并将其分离出去,而把非骨干人员甚至家属推给商业性地勘单位,是很难被接受的,因为闯市场更需要精兵强将。

(3)在地质科研上的结合。当前地质找矿难度越来越大,没有科学技术上的突破,我国的矿产勘查和开发很难有比较大的进展。然而现阶段原有的专业科研力量大多进入公益性地质调查单位,这是很值得研究的问题。其实我国原有的地质科研力量与原有的地质队伍规模是相匹配的,如今90%的地质队伍转入商业性地质工作,而专业地质科研力量却只搞公益性地质工作研究,这是很不合理的。必须解决专业地质科研与商业性地质工作的连接问题,关键是转换机制。地勘企业应当成为科研主体,通过生产和科研结合,把地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商业性地质工作和公益性地质工作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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