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怎么看娱乐圈中的明星将自己的名字注册成商标?
很正常明星效应吗,还有很多谐音的那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众所周知,名人的影响力都是巨大的,不论是娱乐圈、体育界、商界、还是政界的名人,尤其是他们自身的品牌效应。一举一动都能为他们代言的品牌带来更大的关注。认识到了自身的价值,于是名人们越来越多的拥有了自己的品牌,甚至许多人将自己的名字注册为商标,将他自身的商业价值发挥到极致。
想想那些年“惨遭”抢注的明星们
明星名字被抢先注册为商标,早就已经不是奇闻趣谈。前段时间就有C罗与梅西被注册成商标的新闻:“C罗”商标的类型为便桶、抽水马桶,“梅西”字样的商标申请数量达到了166件。真是“长江后浪推前浪”!
外国明星还不是最惨的,国内明星确实是被玩坏了
比如说姚明就是其中一位,除了“姚明”被抢注外,还有“姚明雄风”、“姚明帝国”、“姚明王朝”等霸气侧漏的名字无一幸免,“姚明丝生活”还被丝巾厂注册。
利用谐音来打擦边球的行为也是一种充满了“智慧”的行为,据说周杰伦养就活了很多的粥铺。“粥绝伦”、“粥洁伦”让人脑洞大开!
天王巨星也是如此,“流的滑”涂改液,听上去是不是很好用的样子?还有“锅富城”被人拿来用在火锅店面上,群众基础好了原来也是有坏处的。
大家是怎么看的那,在评论中发表一下的自己的看法。
2024-03-20 广告
2019-08-30
现实情况是商标局无视法律法规,竟然允许注册他人尤其是名人姓名,艺名等作为商标。
附: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为: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