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歌曲的版权翻唱是如何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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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唱属于非首次制作录音制品的,按照法定许可收费标准即批发单价×版税率3.5%×录音制品制作数量计算。
数字化制品所含音乐作品的数量计算使用费,即每首音乐作品0.12元×数字化制品的复制数量。音乐作品的长度超过5分钟的,每增加5分钟按增加一首音乐作品计算使用费(不足5分钟的按5分钟计算)。
上面只是理论上的价格,音乐版权涉及国家地区、法律制度以及代理关系的影响,非常复杂,并不代表参照上面标准就可以解决所有歌曲的翻唱。一些跨国际的音乐版权授权,出现非常高额的版权授权费用也是很正常的。在此,并不建议普通音乐人自己处理翻唱的版权事宜,交由专业人士处理更为妥当。
数字化制品所含音乐作品的数量计算使用费,即每首音乐作品0.12元×数字化制品的复制数量。音乐作品的长度超过5分钟的,每增加5分钟按增加一首音乐作品计算使用费(不足5分钟的按5分钟计算)。
上面只是理论上的价格,音乐版权涉及国家地区、法律制度以及代理关系的影响,非常复杂,并不代表参照上面标准就可以解决所有歌曲的翻唱。一些跨国际的音乐版权授权,出现非常高额的版权授权费用也是很正常的。在此,并不建议普通音乐人自己处理翻唱的版权事宜,交由专业人士处理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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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歌曲的版权翻唱是不需要收费的,如果你是用来盈利的话,那么会将你盈利的10%或者是20的样子给予版权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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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个非常专业的的文化方面的问题。常来说这类事由都有一个统一的机构接受各唱片公司委托代唱片公司收取版权费用。具体收费名目也会不同。部分公益性演出收取版权费用后可以抵扣税费,商业演出则不能抵扣,如果会录制类似影音馆之类的媒体记录发行,收取的费用则会更高。当然也有类似友情赞助的,比如两家公司平时关系好或者艺人之间有合作,则可以达成免费协议。一首歌曲可以分为歌词和曲子,也就会有相应的词、曲作者。一首歌曲的词、曲版权分别属于词、曲作者。如果要对歌曲进行使用,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况除外,都要向词、曲作者支付相应的费用。音乐版权归版权者所有。版权所有者可以授权给第三方,然后第三方通过这个去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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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一般非营利性的翻唱,不一定去要拿到版权(至少目前是这样,慈善公益这块是开放性的),其它情况的话,首先你想拿到授权翻唱的话,你可以直接联系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基本华语歌曲大多数的版权都和音协那边合作的)(也有很多国际合作的作品),你可以直接联系音协。如果音协没收录(有的歌手不愿意和音协合作没提交的,比如李志),这样你可以直接联系唱片公司(首要版权主要是在唱片公司,通常不在音乐人手上。)这是目前的一个情况, 通常采用这两种方法。也是比较安全和妥当的,对于某些小众作品,如果你直接联系音乐人,反而会有很大的麻烦,会出现音乐人版权意识不高,几手倒卖的情况,到时棘手很(杨臣刚案例。)
至于你说联系方式嘛,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官网有联系方式,直接打电话就可以,唱片公司也同样,微博私信,或者是电话,邮件都可以。如果是一些独立音乐人的,你可以在网络(微博啊,或者是入驻的音乐平台比如网易云啊,QQ啊等等)直接联系就好。
至于你说联系方式嘛,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官网有联系方式,直接打电话就可以,唱片公司也同样,微博私信,或者是电话,邮件都可以。如果是一些独立音乐人的,你可以在网络(微博啊,或者是入驻的音乐平台比如网易云啊,QQ啊等等)直接联系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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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唱别人的歌曲,如果为一般益表演翻唱节目,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未取得授权而使用别人的歌曲参加商业比赛并进行电视直播、拍MV等用于商业用途就涉及侵权,包括在酒吧里演唱和歌手翻唱视频在网上传播等都可能涉及侵权。
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1、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等作品。
2、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3、第24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4、第48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1、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等作品。
2、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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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48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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