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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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等至主权利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是中国和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首见于1954年4月29日中印两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的序言之中。同年6月28日,中印两国总理发表联合声明,重申上述五项原则,“并且感到在他们与亚洲以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中也应该适用这些原则。”次日,中缅两国总理也发表了类似的声明。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自1954年首次提出后,得到了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支持,并在一系列国际法文件中得到了确认。现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不仅认识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重大意义,而且承认这些原则是指导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首项原则,也是最根本的原则。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互相尊重主权和互相尊重领土完整。关于主权和领土完整,我们将在“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一节中详细介绍。

互不侵犯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直接引申出来的,指的是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侵犯他国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这项原则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和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后逐步形成的。《联合国宪章》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一再确认该项原则。

与互不侵犯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侵略的定义问题。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由侵略定义特别委员会起草的侵略定义。该定义指出:“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或以本文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也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中出来的,其法律含义是指国家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别国的内外事务,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别国。根据当前的国际形势,该项原则最主要地应包括一国不得强迫别国采取或不采取某种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不得协助别国政府镇压人民革命或民族自决,不得制造别国内部民族分裂,不得在别国制造或扶植傀儡政权,等等。一国的内政还包括该国的外交事务。值得注意的是,哪些具体事项属于一国的内政这一问题,不能绝对化。比如、违反国际法,在国内搞种族歧视,就不能算是一国的内政。

互不干涉内政对于保证国家的和平共处,维持正常的国际秩序,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是主权的、独立的,必然意味着是平等的。从国际法的观点来说,国家平等是指国家在法律上的平等,即权利义务平等,不因大小强弱而在法律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所谓互利,就是不能以损害对方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要求,更不能以牺牲他国或榨取他国为目的。国家交往应以互利为基础应该对双方都有利。将平等与互利结合在一起,作为指导国际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标志着传统的平等原则的新发展:国家间的关系只有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达到互利,包只有实现互利,才可能有真正的平等。

和平共处是五项原则的总称,同时又是一项单独的原则。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和平共处,作为一种思想和政策,最先是由列宁提出来的,以后发展为不限于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之间。和平共处原则的内容大致包括:

1.各国应和平地同时存在。不应因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的不同,而在国际人格上有所差异,也不应因此而互相攻击、干涉和颠覆。

2.和平地相处。即在和平的环境和条件下,和平地相互来往、处理和发展相互问的关系。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应诉诸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其他不符合国际法的非和平方式解决国家间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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