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传统知识产权范畴的是什么权
不属于传统知识产权范畴的是使用权。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规定,“传统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各项有关权利: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
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
7、制止不正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扩展资料:
在《著作权法》中未给出明确的定义,其定义系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予以明确。根据该条规定,作品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其一,限定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其二,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其三,应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不属于传统知识产权范畴的是荣誉权;荣誉权是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荣誉既得权表现为荣誉权人对其已经取得的荣誉及其利益的独占权,其他任何人都对这一权利客体负有不得侵犯的法定义务。荣誉期待权,即荣誉获得权主体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而组织没有授予其荣誉,就可以向组织主张应获得的荣誉的权利。荣誉获得权指向的对象也是荣誉,因此不影响荣誉权客体的一致性。
扩展资料:
荣誉权兼具人格权和身份权双重属性,但身份权是其基本性质,只是在某种意义上反映社会对某一民事主体的评价,具有人格方面的因素。 有关荣誉权的性质虽然观点各异,但本文赞同身份权说。因为"身份,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社会关系中所享有的地位和不可让与的资格;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资格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就根本而言,民事主体本身就是一种身份;基于这种身份,才具有人格权。但是身份权的身份,是指民事主体这种身份之外的身份。" 至于"根据身份权客体的不同,身份权可以分为婚姻和家庭法上的身份权,知识产权法上的身份权,以及荣誉权,等等。"
其次,荣誉是对荣誉权主体的身份评价。荣誉,通常是指有重要贡献、特殊事迹或突出表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民事主体,被国家机关、有关组织授予的光荣称号或嘉奖等。如"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感动中国人物"、"十佳法官"、"信得过企业"等。
荣誉虽可增加名誉内涵,体现出人格价值,但"荣誉并非主体不可欠缺,不属于人身要素。荣誉可反映荣誉权人的身份,但荣誉本身不是身份,而是荣誉权人的身份根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荣誉权
2.版权以及与其有联系的邻接权,包括文化、音乐、艺术、摄影及电影摄影等作用。
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既要突出重点,强化监管与执法,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集中力量查处各自领域的突出问题,遏制规模性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又要着眼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