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消费者如何避免权益受到侵害?
(一)交易过程问题。
电子商务环境下,一些商品信息存在着不完整和不真实的问题,消费者容易被广告所误导。电子商务交易主要是通过网站提供服务与商品,消费者了解商品的唯一渠道便是网站信息,而一些企业为了提高商品或服务的吸引力,会夸大商品的使用功效或者只列出部分信息,这必然会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完整和真实的商品信息,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一种侵犯。此外,广告宣传可使更多群体对某一产品加深了解,因此很多企业会在电子商务中应用网络广告,但一些企业存在虚假广告问题,导致消费者被误导购买了伪劣商品。
(二)交易安全问题。
对于消费者来讲,安全权是其最基本的合法权利。首先,电子商务交易环节中,只有在完成收货之后消费者才能看到商品实物,在购买之前根本无法对商品质量进行鉴别,导致出现了很多虚假商品、不合格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身体健康的问题。其次,电子商务交易时采用的多是电子支付方式,但因计算机存在网络隐患,或是可能被病毒、黑客所侵蚀与攻击,导致交易过程中出现财产安全风险。此外,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会受到侵害,消费者个人隐私的商业价值较高,因此一些电子商务企业会在利益驱使下侵犯其隐私权,如将消费者的电话号码、姓名等信息销售给他人,导致消费者每天接到大量的推销电话或垃圾广告,而这些行为会对消费者名誉权造成侵犯。
(三)救济方式难以成功,消费者举证困难。
“谁主张、谁举证”是现阶段我国消费纠纷的举证规则。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出现纠纷时需要消费者进行取证,而其在取证时面临的困难是非常多的。首先,网店中的商品广告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非常轻易就能改变的,所以在出现交易纠纷后经营者可随时随地就广告内容进行更改,以规避自身承担的相关责任。同时一些特殊商品(例如电子产品)可能在一段时间之后才会出现质量问题,在出现问题后消费者无法有效取证。其次,商务交易还包含派送流程,在出现产品问题后也有部分经营者会推卸自身责任,企业之间相互推诿,这也导致消费者难以取证。最后,一部分消费者缺乏维权意识,进而对证据收集和保存造成影响,不利于举证。
(四)司法管辖权确定存在困境。
司法机关确定管辖权的原则为“原告就被告”,在对消费纠纷进行处理时依然坚持这一原则,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这一方式存在着弊端。首先,大多数消费者与经营者属于不同区域,很少有消费者愿意去异地进行诉讼,因其最终获得的赔偿可能根本就无法弥补差旅费的损失。其次,在一些地方,异地诉讼可能因为地方保护主义导致司法不公。因电子商务交易买卖双方可能处于距离较远的区域,所以公共救助效率并不高,无法获得较好的私力救济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