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管理条例规定,经审核批准的地图,送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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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管理条例规定,经审核批准的地图,送审者送审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审核 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地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出版地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展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裁者送审,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 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
出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出口者送审,生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
制定原则
条例遵循“推进地理信息规范监管和广泛应用”的总要求,坚持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思路包括:一是放管结合,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鼓励地图产品编制和出版,推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加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将部分地图审核权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信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编制标准,加强重点环节监管,通过地图审核、保密技术处理、数据安全监管等方式保障地理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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