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户口跨区迁移条件。
法律分析:(一)尚未立户,已入伙且有规范的门楼牌地址的住宅用途房产,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设立家庭户:
1、本人在本市拥有不动产权,应在该房产立户,也可在直系亲属的其他类房产立户。
2、本人在本市无不动产权,可在直系亲属的其他类房产立户,也可在他人的合法房产立户(仅限在产权登记部门备案且已发放不动产权登记证的房产,房产处于查封、冻结状态的,产权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可在该房产立户,不得给他人立户)。
3、本人向市(区)政府租住或政府承租给单位后分配给个人租住的公共租赁房屋立户(仅限承租人本人立户)。
(二)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需遵循以下原则:
1、一个地址只能立为一户,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立户行为不作为该立户房屋合法产权的认定依据;
2、关于公寓立户,不动产权登记证上登记为“单身公寓”的以及2018年6月15日以前已做土地初始登记的商务公寓可立户;
3、夫妻双方均是我市户口的,原则上应并户,除夫妻双方属各自单位集体户成员或涉及分红不便并户的,需收取股权证(村委或股份公司出具的分红证明也予认可),但配偶为集体户或代管户成员的必须并户到该家庭户;
4、未成年人应与本市户口监护人同户;
5、申请人拥有多套房屋产权符合立户条件的,可自愿选择迁移地址;
6、除全户均为直系亲属的情形外,家庭户成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6人。
(1)如家庭户超过16人,不得再办理户口挂靠业务,但挂靠配偶家庭户及户成员子女出生登记不受此限制;
(2)户成员未达到16人,若办理迁入后超过16人,该次申请可予以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