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一遇洪水标准
法律分析:洪水的多少年一遇是是按照洪水频率来划分的,如:洪水频率为1%,则为百年一遇洪水。 例如:百年一遇即在一百年内可能重现一次,累计频率为1%。 按照自然规律,特大洪水出现次数少,一般洪水出现次数多,须根据长期实测资料及运用数理统计方法求得。 水文行业一般采用0.01%、0.1%、1%、10%、20%来衡量不同量级的洪水。 洪水频率为1%,则为百年一遇洪水。 洪水频率即在多年时期内,该特征值等于或超过某定量的可能出现次数,也可折合成每一年内可能出现的概率,以百分数表示,其倒数即为“重现期”。 按照自然规律,特大洪水出现次数少,一般洪水出现次数多,须根据长期实测资料及运用数理统计方法求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四条 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