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合川区草街规划
法律分析:征收草街街道枫木村2社部分集体土地2.1317公顷,其中:农用地1.5157公顷(耕地1.1456公顷、园地0.1001公顷、林地0.0777公顷、其他土地0.192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5372公顷,未利用地0.0788公顷,本次征地应推荐征地人员安置对象18人。征收草街街道枫木村3社部分集体土地0.4631公顷,其中:农用地0.4631公顷(耕地0.3234公顷、林地0.1123公顷、其他土地0.0274公顷),本次征地应推荐征地人员安置对象6人。征收草街街道枫木村8社部分集体土地1.2500公顷,其中:农用地1.1371公顷(耕地0.5817公顷、园地0.2982公顷、林地0.1732公顷、其他土地0.0840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1129公顷,本次征地应推荐征地人员安置对象15人。征收草街街道枫木村9社部分集体土地0.2535公顷,其中:农用地0.2535公顷(耕地0.2178公顷、其他土地0.0357公顷),本次征地应推荐征地人员安置对象4人。征收草街街道百岁村6社部分集体土地0.4543公顷,其中:农用地0.3941公顷(耕地0.3076公顷、园地0.0434公顷、其他土地0.0431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602公顷,本次征地应推荐征地人员安置对象4人。另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公路用地)0.6810公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