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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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国家以务员考核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第三条 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处长(主任)、区市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局长(主任)、乡镇国家行政机关乡镇长(以上均含非领导职务)及其以下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副局(厅)级以上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和区市县副区市县长以上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由市、区收县人事部门负责组织。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出勤率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标准应以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职责(职位说明书)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难易程度为基本依据制定。考核标准应量化,不能量化的应以准确的、定性的文字进行表述。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衡量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模范遒守各项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自觉遵守各项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必须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严格执行规定程序。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本部门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5%。区收县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按照不超过15%的比例,由区市县考核委员会统筹掌握。第十条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必须报人事部门认定,并颁发《优秀证书》。未经认定的,其确定结果无效。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考核应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防止繁琐。第十二条 考核国家公务员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必要时,部门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负责考核。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的形式分为两种:一是完成一件重要工作本人记载一次;二是按照固定周期(1个月)记载一次。考核的部门和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
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对被考核人的工作记载实行定期考核,应每个季度或半年考核(检查)一次,并签署考核人意见,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年度考核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在每年年末结合目标管理和年终工作总结进行,于次年3月底前结束。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执行程度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并填写《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部门分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或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根据被考核人的平时考核和年终考证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对部门分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评语和等次意见进行审核;
(四)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其中,对复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仍不服的,可向本级政府考核委员会(或人事局)申诉,考核委员会(或人事局)在收到申诉后必须在1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第四章 考核机构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在年度考核时应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由本级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7—9人组成,负责本级政府各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主任由政府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人事监察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他为委员。其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有关考核规定,制定本地区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对年度考核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综合管理;
(三)协调和处理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核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以上国家公务员的年度奖金;
(五)审核优秀等次比例,发放优秀证书;
(六)受理对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国家公务员的申诉。
考核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人事部门承担。
国家以务员考核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第三条 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处长(主任)、区市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局长(主任)、乡镇国家行政机关乡镇长(以上均含非领导职务)及其以下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副局(厅)级以上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和区市县副区市县长以上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由市、区收县人事部门负责组织。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出勤率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标准应以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职责(职位说明书)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难易程度为基本依据制定。考核标准应量化,不能量化的应以准确的、定性的文字进行表述。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衡量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模范遒守各项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自觉遵守各项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必须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严格执行规定程序。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本部门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5%。区收县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按照不超过15%的比例,由区市县考核委员会统筹掌握。第十条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必须报人事部门认定,并颁发《优秀证书》。未经认定的,其确定结果无效。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考核应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防止繁琐。第十二条 考核国家公务员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必要时,部门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负责考核。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的形式分为两种:一是完成一件重要工作本人记载一次;二是按照固定周期(1个月)记载一次。考核的部门和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
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对被考核人的工作记载实行定期考核,应每个季度或半年考核(检查)一次,并签署考核人意见,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年度考核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在每年年末结合目标管理和年终工作总结进行,于次年3月底前结束。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执行程度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并填写《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部门分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或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根据被考核人的平时考核和年终考证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对部门分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评语和等次意见进行审核;
(四)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其中,对复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仍不服的,可向本级政府考核委员会(或人事局)申诉,考核委员会(或人事局)在收到申诉后必须在1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第四章 考核机构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在年度考核时应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由本级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7—9人组成,负责本级政府各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主任由政府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人事监察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他为委员。其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有关考核规定,制定本地区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对年度考核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综合管理;
(三)协调和处理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核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以上国家公务员的年度奖金;
(五)审核优秀等次比例,发放优秀证书;
(六)受理对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国家公务员的申诉。
考核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人事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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