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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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个人家庭费用。难以分清的,40%视为生产经营费用准予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可统一每年扣除6000元。
(3)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0、1490、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4)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用和职工教育经费,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基数计算,按各自规定的限额比例内据实扣除。
(5)“三新”研发费用,以及研发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实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可直接扣除;
(6)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个税通用)【提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和个体工商户类似。注意以下特殊政策
(1)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包括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难以划分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2)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与企业生产经营共用的固定资产,如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其他规定:(1)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
拓展资料: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规定: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可统一每年扣除6000元。
(3)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0、1490、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4)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用和职工教育经费,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基数计算,按各自规定的限额比例内据实扣除。
(5)“三新”研发费用,以及研发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实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可直接扣除;
(6)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个税通用)【提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和个体工商户类似。注意以下特殊政策
(1)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包括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难以划分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2)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与企业生产经营共用的固定资产,如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其他规定:(1)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
拓展资料: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规定: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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