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成本、费用及损失 -起征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查账征收:要求个体工商户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核算,在缴纳个税时按照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及损失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然后按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个税。定期定额征收:是对没有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依法按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和所得额,从而确定其应纳税额的征收方式。
影响其个人所得税的因素是营业额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