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和权益法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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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聪聪律师
2023-01-05 · TA获得超过3487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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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方法运用的前提不同(或是适用的范围条件不同)。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区别
(一)适用范围不同:
1、成本法适用的范围(注意变化的部分)
(1)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旧准则不同)
(2)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2、权益法适用的范围
(1)共同控制;
(2)重大影响。
两种方法的比较:
成本法注重的是初始投资成本,受资企业的其他变动,投资企业一般不做调整。
权益法注重受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只要受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了,投资企业也随之进行调整。
(二)核算不同:
投资单位采用成本法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受被投资单位盈亏和其他权益变动的影响。只有在被投资单位分配现金股利的时候,才确认投资收益。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受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因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需要根据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的。只要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就要相应的进行调整。所以在被投资单位实现盈利的时候,所有者权益的留存收益增加了,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要调增,确认投资收益,发生亏损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被投资单位分配现金股利的时候,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减少了,所以要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确认应收股利。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发生变动时,也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性质不同: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是社会性的内涵因素决定,权益法是价值的体现,权益法往往不等于价值。
三、两者的账面价值不同:
(一)、成本法 ,投资后按实际成本确认账面价值,除追加投资、减少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
(二)、权益法 ,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四、两者的账务处理不同
(一)、取得投资时 :
成本法 :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权益法: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
(二)、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的差额,
成本法下:不确认。
权益法下:
如果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低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的差额,调整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高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的差额,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营业外收入(上述差额),
(三)、被投资单位权益变动时,
成本法下: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当保持不变,
权益法下:按比例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
(四)、被投资单位实现利润或发生亏损时:
成本法下:不确认。不作账务处理。
权益法下:确认投资收益(亏损时作相反分录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五)、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时 :
成本法下:作为当期投资收益处理。
权益法下:投资企业按表决权投资本比例计算应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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