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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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进行举证。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名字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劳动者只需举证证明已履行劳动义务即可,而对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事实不负举证责任。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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