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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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作用如下:
国际法的功能体现在社会作用和规范作用两个方面,国际法的社会作用在于通过体现各国的协调意志来为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交往中的需要服务,国际法的规范作用体现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个方面。
由于国际法的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具有许多不确定性因素,特别是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实施方式,国际法的功能受到较多的局限。但正是种种因素的对立统一共同推进了国际法的进步与发展。
中国应当紧紧依靠国际法在不断增强自身经济实力的同时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国际习惯法的构成有两个要素:
1.普遍的或区域性的国家实践;
2.这种实践为有关国家承认为法律。国际习惯法常常是以早期条约的某些条款为其渊源,这些条款后来就被承认为法规。但是也有个别的国际法规是由世界列强的大致相同的实践发展而成的。
为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只有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法没有相应的规则与之平衡的情况下才起作用,所以它的造法作用是辅助性的。
这种原则必须是一般的法律原则,而不是作用范围有限的法律规则;它还必须得到有相当多的国家(至少包括世界上所有主要的法律体系)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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