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师行为规范十项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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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师行为规范十项准则内容如下:
1、坚定政治方向:不得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自觉爱国守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传播优秀文化:不得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
4、潜心培幼育人:不得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5、加强安全防范:不得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6、关心爱护幼儿: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不得歧视、侮辱幼儿,严禁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7、遵循幼教规律:不得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不得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8、秉持公平诚信:不得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9、坚守廉洁自律:不得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10、规范保教行为:不得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地的表演、竞赛等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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