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扣分罚款最迟什么时候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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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被交警现场抓住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单),驾驶人收到政处罚决定书后,要在15天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超过15天不去缴纳罚款的,会产生滞纳金。

违章被电子设备抓拍且收到罚单的,要按照罚单上的规定时间去缴纳罚款。没有收到罚单,且要记分和罚款的,要在记分周期结束之前去缴纳罚款,没有缴纳罚款处理违章的,记分将会转入下一个周期,驾驶证不会清零恢复到12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参考资料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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