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证怎么查询
依据《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投诉档案的内容不包括患者家属的基本信息
,医疗机构应当规范投诉管理工作,定期统计投诉情况,统计结果应当与年终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医德考评、评优评先等相结合。
众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未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
(二)投诉管理混乱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的;
(五)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的。
投诉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指导本医疗机构的投诉处
理工作;
(二)统一受理投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
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患者;
(三)建立和完善投诉的接待和处置程序;
(四)参与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五)开展医患沟通及投诉处理培训,开展医疗风险防范教育;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包括:
A.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
B.配备专(兼)职人员
C.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
D.公布医疗纠纷程序和联系方式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3号
第五条??医疗机构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医疗风险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防范安全隐患,减少医疗纠纷及投诉。
大学毕业医保转回户籍地的方法如下:
1、毕业生入职用人单位后,应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依法随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由单位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2、大学生毕业后选择灵活就业方式,这类毕业生虽然没有用人单位,但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医疗保险转移所需材料有哪些
1、省外转移的需提供原参保地《参保凭证》;
2、参保人员的医保证卡社会保障卡;
3、参保人员的身份证;
4、代办的另提供代办人员的身份证。
健康证在手机上查询如下:
1、首先点击手机桌面的中的政务服务平台;
2、然后点击进入服务选项;
3、接着服务选项中点击进入所在的省份选项;
4、点击进入所在的省份,然后点击进入健康证查询;
5、接着输入身份证号码和验证码;
6、最后点击立即查询就可以了。
健康证是指预防性健康检查证明,证明受检者具备做从业规定的健康素质。健康证主要涉及五个行业六种疾病,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健康。
健康证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
办理健康证前先进行健康查体项目如下:
1、带身份证和个人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到收费处缴纳体检费,领取体检表,粘贴照片,填写好姓名,性别等基本情况;
2、检验室采血,大便肛拭化验;
3、内,外科常规体检;
4、x光胸透;
5、完成全部体检项目。
查体结果符合发放健康证条件的,经卫生监督机构组织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后,发放健康证。查体结果不符合发放健康证条件的,不予办理健康证。
健康证办理意义如下:
1、卫生监管部门定期开展对餐饮单位,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情况专项整治工作,对无证上岗人员实施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寓服务于监督之中,耐心进行卫生法相关内容的宣传教育;
2、为保证广大消费者行使监督权,卫生监管部门应要求从事餐饮,理发,浴池等服务行业的人员在工作期间佩戴健康证;
3、经营者和服务人员要明确持证上岗的重要性,自觉主动地参加每年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