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人员怎么解除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规定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债务履行完毕、经申请人同意、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满足以上条件之一,被限制高消费人员即可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解除限高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应被采取限高措施的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本案中,唐山中院对徐昕采取限高措施是基于其为铭友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的身份,其后解除限高令也是基于股权转让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事实。因此,法院签发及解除限高令一般会严格参照企业工商登记信息。
1. 经申请人同意,法院可快速解除限高令。
若申请执行人出具书面文件向法院说明其同意解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主要责任人员的限高措施,法院会尊重申请人意愿,较快撤销相关人员的限高令。当然,申请执行人的目的是实现债权,获得其书面同意解除的说明比较困难。
2. 法定代表人已离职,但未变更工商登记信息,其能否解除限高措施?
可以。被错误采取限高措施的人员需要向法院提交纠正限高措施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据,详细说明事实情况,当事人本人可当面向法官陈述,形成书面的询问笔录,待法院查明情况属实后,即会通知申请执行人并解除限高令。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审查十分严格、谨慎,尤其针对此类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被驳回的概率较高。
3. 申请解除限高令被驳回后,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能否就限高措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及该情形是否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范围,目前还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但是根据一些地方法院的相关政策,如北京市二中院,以下几种情形可提执行异议:
1. 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变更。 2. 异议人主张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应财产,被执行人并非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是没有能力履行。 3. 异议人主张其已经离职,并非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4. 被执行人是公司的,其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应否解除针对相关人员的限高措施?
应当解除。破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法院应当中止对于被执行人的执行,并解除保全措施。限高措施兼具有财产保全性和惩罚性,从保全性的角度来看,此时限高措施自然应当解除;从惩罚性的角度来看,此时被执行人也不得再对本案申请执行人个别清偿,再对其采取限高措施已无督促履行义务的作用。因此,应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高令。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我们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我们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