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预防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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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乘坐汽车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1、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须在站台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下车后,不要突然从车前车后走出或猛跑穿越马路,防止被来往车辆撞上。
2、不要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车,以免被疾驰而至的汽车、自行车撞伤。
3、车辆行进中,不要将身体的任何部分伸到车外,防止被车辆剐撞,或被树木、建筑物剐撞。同时,机动车在行驶中,严禁乘车人扒车和跳车。
4、乘坐货车时,不要站立,更不可坐在车厢拦板上。因人站在车中,人体重心升高,拦板过低,容易被甩出。
5、乘车人不要同司机攀谈,不应催促司机开快车,或用其他方式妨碍司机正常驾驶。
6、要注意坐法。车子在遇到猛烈的冲击时,人体会向前倾倒,接着反弹向后恢复原位,而脖子也跟着向后用力冲击,因此容易撞到颈椎,导致严重的伤害。如果侧着身体,就能保护脖子。其次,向后恢复原位时身体再向前猛倒,头、脸有撞到前面坐椅靠背的危险。避免的方法是立即伸出一只脚,顶在前面坐椅的背面,并张开手掌,如像拳击手保护头、脸一样。
7、要系好安全带。研究发现,如果乘客没有扣上安全带,座上乘客更危险,而且他本身的重量加上相撞时的冲力,会对自己和其他乘客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1、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须在站台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下车后,不要突然从车前车后走出或猛跑穿越马路,防止被来往车辆撞上。
2、不要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车,以免被疾驰而至的汽车、自行车撞伤。
3、车辆行进中,不要将身体的任何部分伸到车外,防止被车辆剐撞,或被树木、建筑物剐撞。同时,机动车在行驶中,严禁乘车人扒车和跳车。
4、乘坐货车时,不要站立,更不可坐在车厢拦板上。因人站在车中,人体重心升高,拦板过低,容易被甩出。
5、乘车人不要同司机攀谈,不应催促司机开快车,或用其他方式妨碍司机正常驾驶。
6、要注意坐法。车子在遇到猛烈的冲击时,人体会向前倾倒,接着反弹向后恢复原位,而脖子也跟着向后用力冲击,因此容易撞到颈椎,导致严重的伤害。如果侧着身体,就能保护脖子。其次,向后恢复原位时身体再向前猛倒,头、脸有撞到前面坐椅靠背的危险。避免的方法是立即伸出一只脚,顶在前面坐椅的背面,并张开手掌,如像拳击手保护头、脸一样。
7、要系好安全带。研究发现,如果乘客没有扣上安全带,座上乘客更危险,而且他本身的重量加上相撞时的冲力,会对自己和其他乘客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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