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等级一二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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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护理:用于病情重或较大手术后病情不稳定的病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比较繁琐。二级护理:病情期急性症状消失,大手术后病情稳定,但生活不能自理。三级护理:一般慢性病、轻症、术前检查准备阶段的病人、正常孕妇等。
确定患者的护理级别,应当以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并根据患者的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1.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重症监护患者,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2.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3.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4.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5.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二级护理,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6.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三级护理,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法律依据: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条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第二条:护理分级: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或)处理能力进行评定而确定的护理级别。
确定患者的护理级别,应当以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并根据患者的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1.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重症监护患者,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2.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3.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4.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5.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二级护理,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6.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三级护理,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法律依据: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条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第二条:护理分级: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或)处理能力进行评定而确定的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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