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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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为:
1、知情权;
2、建议权;
3、批评权;
4、检举、控告权;
5、拒绝权;
6、紧急避险权;
7、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8、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及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义务为:
1、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2、服从管理的义务;
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4、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5、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报告的义务。
从业人员的意思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
从业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定义是指在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各单位的从业人员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生产或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1、知情权;
2、建议权;
3、批评权;
4、检举、控告权;
5、拒绝权;
6、紧急避险权;
7、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8、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及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义务为:
1、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2、服从管理的义务;
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4、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5、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报告的义务。
从业人员的意思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
从业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定义是指在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各单位的从业人员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生产或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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