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牌车能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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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牌车能转让,沪牌车转让条件如下:

一、本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在本市范围内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应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未按规定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本告知单特指以下几种无需进机动车交易市场情形的转移流程:  

1、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  

2、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的机动车;  

4、继承、赠予、中奖、协议抵偿债务、资产整体买卖的机动车;  

5、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的机动车;  

6、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1、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2、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3、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4、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5、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7、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8、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9、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

扩展资料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十九条  机动车和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以及其他通行工具,应当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车辆号牌、行驶证或者行车执照等登记凭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实行自愿登记。  

经注册登记的车辆,发生登记事项变更、所有权转移、用作抵押以及报废、灭失等情况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本市对车辆号牌的发放实行总量调控。  

机动车号牌额度年发放量、发放以及注册登记办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提取车辆、申请注册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公安机关根据前款规定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两次;每张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上海-机动车(管辖区域内无需进交易市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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