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民事权力能力是
法律主观:
一、什么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又称作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制度中的核心概念之一。民法典上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法律地位或者说可能性。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两个方面的能力,而不仅享有权利的能力,所以称之为权利义务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只是一种资格、地位或者可能性。主体并未实际承担某种权利或者义务,只是在抽象意义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可能。民事权利能力与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发生直接关联,而是通过民事行为能力与具体的权利或义务发生间接关系。权利能力所表达的,是人生而平等的自然法思想。
民事权利能力有如下特征: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普遍性、不可剥夺性以及不得抛弃。
二、自然人的概念是什么
民法中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是法律构造出来的“人”。在法人概念产生之前,自然人称为人,只是在法人概念产生之后,民事主体制度才演化、倒逼出“自然人”这一民法概念。
所谓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的人类个体,是指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人。自然人既是一个法律概念,又是一个生物学意义上的概念。任何个人都是自然人,不需要附加其他条件。
民法典之自然人不同于生物之自然人,他/她是社会关系的集合与中心,其社会关系的分野、聚合、构筑为法律;是法律权利的绝对承载者与法律义务的终极负担者,其本质属于社会关系,而非自然世界之物种竞争。
自然人生存受自然法则支配,具有生老病死,具有感情因素,又需要理性地处事。民法典上的未成年人保护、监护、婚姻、继承、侵权行为等法律制度,就是经由自然人在法律上的存在状态,反映了其可能的自然生存状态。
同时,自然人并不是物的个体,而是具有生命的人类,人具有伦理意义,即具有人格尊严,不应作为客体,而必须作为主体。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是指什么
(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
通常认为,出生须具备“出”和“生”两大要素,故胎儿应全部露出并独立呼吸,即为活体。实践中以医院在出具出生证明时,一般以此为证明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民法典第十五条已经就此作出了新的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具体讲,就是将户籍证明与出生证明效力顺序颠倒过来了。
(2)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民法典中的死亡有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之分。自然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绝对消灭。宣告死亡是法律意义上的死亡,并不一定是真正死亡。是指自然人生死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死亡,从而清理其生前私人关系的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四十九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没有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也就是说推定死亡只是以死亡为前提清理受宣告人所参加的,以其原住所地为中心的私法关系,如婚姻关系消灭、子女可被他人收养、财产发生继承等,但是并不因此消灭受宣告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说,若受宣告人实际上尚未死亡,则其民事主体地位仍然存续,仍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所实施的行为不受宣告的影响。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制度中的核心概念之一。
法律客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什么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那些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后果的公民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善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对享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