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不得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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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
《证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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