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国的公立医院是属于是用财政性资金事业单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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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立医院的单位性质公立医院是中国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国家卫生部部长陈竺指出:“公立医院是体现公益性、解决基本医疗、缓解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困难的主体,矛盾问题比较集中。要加强其公益性,就要扭转过于强调医院创收的倾向,让其成为群众医治大病、重病和难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平台。”
公立医院是政府举办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医院,公立医院的收入和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预算法第六条第二款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公立医院是否是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按承担的职能不同,将事业单位分成了三类,即:行政类、公益类、生产经营类。公益类又根据其承担的公益服务职能的多少,将完全或者主要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划分为公益一类,将部分承担公益服务职能部分承担生产经营职能的事业单位划分为公益二类。
公立医院属于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属于事业单位编制。
综上所述,我国的公立医院是事业单位,医疗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纳入财政的部门预算和决算。
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的主体是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公立医院属于事业单位,所以公立医院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公立医院采购部门大多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以及本省当年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采购属于当地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进行政府采购。货物主要包括车辆、办公设备、医疗设备等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包括车辆保险、加油、维修,印刷,会议及接待,工程设计和监理,网络服务,租赁、培训、物业管理等。
三、医院的药品采购早在2015年之前,原来大家比较熟知的“药品招标”这个概念开始渐渐被淡化,取而代之的是“集中采购”。究其原因,是因为“招标”只是“集中采购”的一种形式,单用“招标”一词来指代所有集中采购肯定是不准确的。
除招标采购、谈判采购和定点生产等药品外,妇儿专科药、急救用药、常用低价药等绝大多数药品将由医疗机构在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采购。
联合采购、医联体采购、GPO采购等多种采购模式并存。
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有一定的争议,虽然采购主体和采购资金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在医疗保障目录下的药品(包括基药采购)虽具有相应的公共采购属性,但基于公共政策目的性的考虑,不宜将其直接列入规范意义上的政府采购。
公立医院是政府举办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医院,公立医院的收入和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预算法第六条第二款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公立医院是否是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按承担的职能不同,将事业单位分成了三类,即:行政类、公益类、生产经营类。公益类又根据其承担的公益服务职能的多少,将完全或者主要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划分为公益一类,将部分承担公益服务职能部分承担生产经营职能的事业单位划分为公益二类。
公立医院属于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属于事业单位编制。
综上所述,我国的公立医院是事业单位,医疗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纳入财政的部门预算和决算。
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的主体是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公立医院属于事业单位,所以公立医院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公立医院采购部门大多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以及本省当年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采购属于当地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进行政府采购。货物主要包括车辆、办公设备、医疗设备等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包括车辆保险、加油、维修,印刷,会议及接待,工程设计和监理,网络服务,租赁、培训、物业管理等。
三、医院的药品采购早在2015年之前,原来大家比较熟知的“药品招标”这个概念开始渐渐被淡化,取而代之的是“集中采购”。究其原因,是因为“招标”只是“集中采购”的一种形式,单用“招标”一词来指代所有集中采购肯定是不准确的。
除招标采购、谈判采购和定点生产等药品外,妇儿专科药、急救用药、常用低价药等绝大多数药品将由医疗机构在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采购。
联合采购、医联体采购、GPO采购等多种采购模式并存。
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有一定的争议,虽然采购主体和采购资金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在医疗保障目录下的药品(包括基药采购)虽具有相应的公共采购属性,但基于公共政策目的性的考虑,不宜将其直接列入规范意义上的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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