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纲要指出当前我国民族教育所面临的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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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1 · 超过11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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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民族教育法规体系极不完善,法规层级过低。从现行的民族教育法规来看,大量的为民族教育行政规章及规章性文件,法规很少,至今没有民族教育单项法,更没有居于《宪法》和《教育法》之下的统领民族教育法规规章的民族教育基本法,民族教育法规体系远远没有建立起来。由于民族教育法规体系不完善,法规层级过低,必然导致法规刚性不足,从而影响其效力的发挥,很难起到应有的对民族教育的保障和促进作用。2002 年,国家曾启动了《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的起草调研工作,拟在行政法规层次对全国少数民族教育中重要的基本的问题做出明确规范,并计划于“十五”期间颁布实施《少数民族教育条例》。但《少数民族教育条例》至今未能出台。当前,为适应我国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需要,以及民族教育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迫切要求有关方面将《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的制订工作列入紧要工作议事日程,促成其尽快出台。与此同时,从现在起就着手起草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的基本法———《少数民族教育法》,为它的出台积极创造条件。《少数民族教育法》的起草制订,将极大地推进我国民族教育法规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使我国民族教育事业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

第二,民族教育立法指导思想有失偏颇。通过对我国民族教育立法历史与现状的考察,我们不难发现,我国民族教育立法比较注重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特别是进入主流社会的受教育权的保护,而忽视对民族教育在传承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中作用、角色的规范。我国现行民族教育法规很少有关于维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内容,这是我国民族教育立法内容的重大缺失,也是我国民族教育立法指导思想的偏颇。这一点,可从我国双语教学政策的演变中略见一斑。建国初期我国非常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运用,而现阶段更多地是关注少数民族学生对汉语的学习和掌握,如规定在使用民族语授课的民族中小学逐步从小学一年级开设汉语课程、制定了《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大纲(试行) 》、《关于在有关省区试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的通知》等,而有关少数民族学生学习、运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规定,则非常缺乏。语言文字是文化的载体,民族语言文字的失传,将导致民族文化的消失。因此,必须重视民族教育立法在保障和促进民族文化传承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从维护少数民族平等的受教育权出发,我国民族教育立法比较注重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升学优待与照顾,而忽视了对其升学后有关学习辅导与帮助的规范,没有确立民族教育与一般教育同等质量要求的思想。这从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少数民族学生的低学业成就,从而其教育平等权也不可能得到真正落实。

第三,民族教育立法内容不完善,重点不突出。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的民族教育法规很少有关于维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内容,忽视了对少数民族学生升学后有关学习辅导与帮助的规定等。此外,对于民族教育发展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如政府在发展民族教育中的职责、民族教育经费、师资、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门人才的培养、民族教育科学研究等,或忽略了对其的规定,或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当前,关于民族教育基本重大问题的规定,主要体现在2002 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中,内容比较宏观,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关于这些问题,建国初期,我国政府曾制定了《关于少数民族教育事业费的指示》、《培养少数民族师资试行方案》等专项法规,但这些法规,随着时间的推移及我国民族教育的发展变化,许多内容已不适用。因此,有必要加强民族教育法规的修订、废止工作,或制订一些新的法规,使我国民族教育中的主要问题特别是重点和突出的问题,有法可依,而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第四,地方民族教育立法严重滞后。我国154 个民族自治地方中,仅有十几个地方制定了民族教育法规,绝大多数地方还没有制定民族教育法规,这既与中央教育立法的发展不相适应,也与民族教育快速发展的要求及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极不协调。另据统计,从1985 年我国第一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经吉林省人大批准诞生,到2000 年底,各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条例133 件,单行条例280 件,变通或补充规定64 件。[1]与此相比,地方民族教育立法明显滞后。

第五,现行民族教育法规还存在法律形式、法律语言不规范,民族教育立法理论研究亟待加强等问题。

针对我国民族教育立法的现状及问题,为加强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工作,尽快改变民族教育立法的不适应状况,首先必须树立科学、正确的少数民族教育立法指导思想,明确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研究确定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内容,并从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教育法规体系的角度出发,科学有序地推进民族教育立法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质量与效率,避免立法工作的盲目性与随意性,避免法规之间不必要的交叉与重复,使民族教育立法从整体上真正发挥为民族教育保驾护航的作用。
qianxuemei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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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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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关于印发
  《全国民族教育发展与改革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
  (教民司[1992]22号 1992年10月21日)
  文件中关于目标与任务中要求改进的方面即是我国民族教育所面临的问题。现将文件全文复制如下:

  为了明确90年代我国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方针、任务和政策,推进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与改革,我们起草了《全国民族教育发展与改革指导纲要(试行)》。该《纲要》经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讨论,并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作了补充修改。现将此《纲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实际参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函告我司。

  全国民族教育发展与改革指导纲要(试行)
  (1992年~2000年)

  为了明确90年代我国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方针、任务和政策,推进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纲要。

  一、地位与作用
  1.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民族教育是我国整个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加速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对于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实现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第二步目标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2.建国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民族教育事业有了巨大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造就了一大批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有力地推动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是,由于历史、社会和自然条件等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民族教育事业在总体上仍然比较落后,与全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水平和民族地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要求很不适应。特别是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这种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各级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使命感,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加快改革开放步伐,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变民族教育相对落后的状况,力争在本世纪末,进一步缩小目前困难较多地区的民族教育与内地教育平均水平的差距,使民族教育与全国的教育发展相适应,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目标与任务
  3.90年代,民族教育工作的奋斗目标:一是要坚持打好基础,使民族教育事业在数量和质量上有一个新的发展和提高;二是要坚持改革开放,进一步明确办学的路子,使教育更好地为当地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三是要努力缩小差距,尤其是要缩小有特殊困难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与内地教育发展平均水平上的差距,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富裕和繁荣。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教育的不同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合理确定本地区各级各类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的规模、速度,教育结构和办学形式。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培养初、中级技术人才,提高教育质量,增强办学效益,为当地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作为教育发展与改革的重点。通过深化改革,逐步走出符合本民族和本地区实际的办学路子。
  4.要大力加强基础教育,有计划地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目前,小学教育还没有普及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实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杜绝新文盲的产生。在少数办学确有困难的地方,可分步实施初等义务教育,或先做到一户有一个合格的小学毕业生。要有重点地办好初中。普通高中发展过快的地方,要适当控制或有步骤地改办一部分为职业中学或综合中学。到本世纪末,要达到:
  (1)绝大部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要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城镇和经济较发达的民族地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2)绝大部分少数民族聚居县(旗),要集中力量办好一所重点中学,每一个乡或民族乡要办好一所中心小学。
  (3)条件较好的地区,幼儿(或学前一年)教育要有较大发展,一般地区也要创造条件使有所发展。
  5.要根据当地资源优势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要特别重视比较适合大多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初级职业技术教育和短期实用技术培训,同时加强普通中小学的劳动课和劳动技术课教学。在一些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低的民族地区,小学高年级要引入职业技术教育因素,把学文化和学技术早期结合起来。有些还要根据实际需要对学生进行家庭经营、当家理财以及改变落后习俗所需要的教育。使教育与少数民族群众的文明富裕紧密结合起来,增强学校教育的吸引力。1995年以前,大体上达到:
  (1)绝大部分少数民族聚居县(旗),要集中力量办好一所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职业技术中学。
  (2)要通过试点,逐步把一部分普通中学办成综合中学;人口稀少、困难较大的县(旗),可集中在地、州(盟)办职业技术学校或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3)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大部分乡(镇),要各办好一所农(牧)民文化技术学校;人口稀少的地区,可在县(旗)集中举办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中心。
  (4)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燎原计划的思路,积极实行“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通过开展多种形式、多层次的职业技术和职工的岗位培训,大面积提高劳动者科学文化素质,增强吸收和运用科学技术的能力,充分发挥职业技术教育在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推动作用。
  (5)要大力扫除文盲,把扫盲识字与学习科普知识、实用技术紧密结合起来,到本世纪末,少数民族地区要力争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
  6.民族高等教育在90年代,要把工作重点放在适度发展、优化结构、改善条件、提高质量上,并力争取得显著成效。要使全国高等学校少数民族在校生,在现有基础上有一个适当的增长。国家教委和中央部委所属高等院校,要有计划地招收55个少数民族的学生,尽可能做到按需对口培养。同时,每年都要将一定数量的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少数民族优秀青年吸收到高等学校学习,为各地培养具有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的后备干部和跨世纪的建设骨干。
  7.大力宣传“依靠人民办教育,办好教育为人民”的思想,在保证落实“两个增长”的同时,多渠道集资改善办学条件。1995年以前,绝大部分的民族地区,要力争把中小学校舍危房面积降到3%以下。
  8.大部分民族地区的中小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其他教学设施,要分期分批逐步达到国家教委规定的设置标准。到2000年以前,绝大多数少数民族聚居县(旗)的学校要能开出教学计划规定的90%左右的实验和多种训练、实习课程。
  9.到1995年力争使绝大多数民族地区的小学教师,到2000年多数初、高中教师达到国家要求的学历标准,或取得专业合格证书。
  10.加强民族教育立法工作。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民族教育工作暂行条例》,在实施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使其不断完善,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少数民族教育法》,使民族教育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
  11.民族教育科学研究进一步得到加强,水平有较大提高。国家和各自治区以及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省,要逐步建立健全民族教育科学研究和咨询机构。90年代,要在民族基础教育、师范教育、职业技术、双语教学、广播电视教学、民族教育与宗教关系、各个少数民族教育的历史与现状、发展与改革、问题与对策等方面的研究取得较大进展,并产生一批优秀科研成果。

  三、方针与政策
  12.民族教育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坚持“三个面向”,进一步解放思想,紧密结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勇于创新、敢于试验、办出特色、提高质量、服务社会,积极稳步地推动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与改革。
  13.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切实加强学校党组织和教职工队伍的思想建设。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各族学生,把他们造就成为有共产主义觉悟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把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贯穿到学校教育教学的全过程中去,不断增强学生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事业的感情和信念,增强改革开放意识以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需要的能力。
  全国中等和中等以上的学校,要结合学校教学实际,采取多种形式,以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为内容,对师生加强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引导他们逐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和宗教观,提高他们反对民族分裂活动、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自觉性。
  14.民族教育的发展与改革,要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和特点出发,遵循教育规律,真抓实干,协调发展。要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认真调整中等教育结构,大力加强基础教育、积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通过调整与改革,使民族教育的内部结构、层次比例,办学形式更加适应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对散杂居地区的少数民族教育,各级政府要给予足够重视,切实帮助解决办学中的实际问题。
  15.正确贯彻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在教学中,因地制宜地搞好双语教学。民族地区学校的教学语言文字政策的具体实施,主要由各省、自治区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坚持开放、扩大交流和有利于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有利于民族间科学文化交流、有利于提高各民族教育质量的原则和当地的语言环境、教学条件以及多数群众的意愿决定。
  凡使用民族语言授课的学校,要搞好“双语”教学,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要加强对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汉语文和民族语文的双语教学研究。学校中的双语教学工作,要纳入教学计划由当地教育部门统一管理。
  16.坚持教育与宗教分离的原则。依据我国宪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实施义务教育的活动,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在群众普遍信教的民族地区,学校要注意经常对师生进行有关自然现象、社会进化和人的生老病死、吉凶祸福的科学文化知识教育,使他们逐步确立科学的世界观。要注意发挥宗教界爱国人士在动员儿童入学、募集资金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的积极性。
  17.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招生时,在一定时期内对少数民族考生仍继续实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和适当降分录取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规定由有关省、自治区自定),使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中少数民族学生占有适当的比例,尽快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培养一定数量的高级专门人才。同时要切实加强基础教育,办好预科,努力提高生源质量,并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素质。
  18.在边远的少数民族山区、牧区工作的教师,条件比较艰苦,各地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可行的优惠政策,以稳定山区、牧区教师和鼓励外地教师到山区、牧区任教。根据学校的教学和生活管理的特殊需要,其教职工编制,应适当放宽。
  19.办学形式要适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和特点。在一部分教育基础较差的贫困山区和牧区,应重点扶持办好寄宿制民族小学、中学或民族班,努力培养合格的小学和中学毕业生,为普及义务教育和培养各类人才打好基础。学校布局既要结合当地实际,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又要注意办学效益,合理设点。提倡不同民族学生合校合班或合校分班上课。要提倡汉族青年学习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文学艺术、历史和医学等,以利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增进友谊和团结;风俗习惯差距较大的,可实行分餐、分宿。有些地区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女童入学和巩固率很低,要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动员女童入学。要采取积极措施,切实解决学生辍学、流失问题。

  四、措施与条件
  20.认真学习和贯彻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精神,解放思想,加快民族教育改革开放的步伐。从民族地区实际出发,参照《全国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区指导纲要(试行)》,积极开展民族教育综合改革实验。省、自治区、地(州)、县(旗)都要抓好本地区发展民族教育的典型,逐步形成教育与经济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以推动本地区民族教育与经济的共同发展。
  21.90年代,国家教委将加强指导,开展省、自治区之间对口支援全国143个少数民族贫困县发展教育事业。组织经济发达地区协助民族贫困县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培养培训合格师资、教育行政干部、办好重点骨干中小学和县职业技术学校,发展电化教育和开展技术培训等,使教育更好地为促进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脱贫致富服务。
  22.积极发展和改革民族师范教育,大力加强民族师资队伍建设。办好各级民族师范学校和少数民族师资培训中心。大力培养当地土生土长的本民族教师,加强在职教师的培训提高工作,是当前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各级政府要把优先发展与改革民族师范教育和培训在职教师作为发展民族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国家、省、自治区和地(州)三级教育部门,在安排教育事业费、专项补助费和世界银行贷款等各种经费时,要对各级民族师范院校实行倾斜政策,帮助这些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师资水平和进行教学改革。从现在起到本世纪末,要开展对民族师范院校的对口支援协作,切实搞好一批民族中等师范学校和民族地区的师范专科学校的建设。在办好民族地区高等师范教育的同时,充分发挥委属师范大学的优势,为民族地区高等学校培养一批骨干教师。逐步形成布局合理、适应民族教育发展需要的师范教育体系。
  各级民族师范院校,要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出发,调整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加强对学生的国情教育和热爱家乡的教育,使毕业生热爱民族教育事业,既能教授文化课,又掌握一两项实用技术,一专多能。
  师范院校要改革招生制度,面向县、乡,尤其是广大山区和牧区,定向招生。对教育较为落后的边远民族山区和牧区,可为其单独举办师范班、预科班,并保证师范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要鼓励其他高等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到民族地区中小学任教。
  对尚未脱贫的边远民族地区,为了减轻群众的负担,各地要安排一定数额的专用劳动指标,将考核合格的民办教师逐步转为公办教师。
  23.大力发展电化教育,充分利用广播、卫星电视等现代化手段,促进民族教育的发展和质量的提高。国家教委已制定民族地区电化教育发展纲要,对民族地区发展电化教育进行宏观指导。各省、自治区要加强地(州)和县(旗)电化教育机构的建设,加强卫星电视教育网络、学校电教设施、电教教材和电教队伍的建设。制定和组织实施当地电化教育发展规划,使电化教育尽快在培训师资、扩大学生眼界、提高民族教育质量以及向当地群众进行实用技术培训、脱贫致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传播现代文明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对一些地域辽阔、交通不便、经济和教育发展比较落后地区发展电化教育,要给予重点扶持。各地教育部门要抓好典型,及时总结经验,努力探索利用电教手段发展民族教育的路子。
  24.坚持国家扶持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筹措民族教育经费,增加民族教育的投入。对民族教育,特别是困难较多的民族地区的教育,中央和地方政府都要给以必要的扶持。除中央向地方下拨的各项教育专款要给予照顾外,有关省、自治区财政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补助经费,其数额由省、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国家拨给民族地区包干经费中的“三项”补助经费(民族地区机动金、边境地区事业建设补助费和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各省、自治区要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民族教育。国家拨给的民族教育专项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要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改革民族教育管理体制,逐步实行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和群众自力更生办学的积极性。
  民族地区地域辽阔,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国家有关部门要拨出一部分计划内车辆指标,帮助边远民族地区(特别是边远山区、牧区)的教育行政部门解决运输方面的困难。
  25.深化改革,进一步提高办学效益。在办好职业技术中学的同时,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把重点转移到为提高民族素质,主要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实用人才上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短期职业技术培训。
  (1)民族地区的中小学,特别是农村牧区的乡级中学,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上好劳动课和劳动技术课。广泛开展课外小组活动或科普知识讲座,编写乡土教材,为各科教学联系实际提供内容,并因地制宜开展勤工俭学,把学知识与学技术结合起来,使学生增长知识和才干。中小学学生毕业时,既能学到一定的文化知识,又能掌握一二项实用技术,从小养成劳动观念和习惯。
  (2)民族地区的普通初、高中大多数要办成综合中学,开办职业技术班,或在初、高中三年级进行分流,进行一年或一段时间的职业技术培训,使其在回乡前学有一技之长,为发展农村牧区经济服务。
  (3)在县城或条件较好的乡(镇)试行“5+1”、“6+1”或“3+1”职业技术培训,使大部分未能升学的小学和初、高中毕业生走上劳动岗位之前就能接受职业技术培训,使其成为当地农、牧、副、渔、交通、运输、饮食、服务等各业需要的初、中级实用技术人才。
  (4)民族中等专业学校要根据各地需要,调整课程和教材内容,改革招生和分配办法,直接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可根据不同情况,招收不包分配班、专业科技户班、定向招生和定向分配班,开通人才通往基层和农村的渠道,充分发挥其在职业技术教育中的骨干作用。
  26.继续认真办好民族高等教育,采取特殊措施有计划地培养少数民族高级专门人才。民族学院在历史上为培养民族干部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的形势下,它在民族高等教育中将继续占有其重要地位。有关主管部门和省、区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和帮助民族学院改善条件、深化改革、发挥优势、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当前除要继续重点办好具有民族特色的学科、专业和民族干部培训以及大学预科以外,对现有一般专业,社会需要的要改善条件继续办好。对民族地区急需的一些专业,要统筹规划,努力创造条件,有计划地设置。
  27.搞好民族文字教材(包括音像教材)建设。跨省、自治区使用的教材,由国家教委组织审定;本省、自治区使用的教材,由省、自治区教委负责组织审定。未经审定,不得作为教材使用。
  中小学民族文字教材(包括音像教材)种类多、印数少、成本高。国家和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拨专款给予扶持,并根据各省、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实行中小学民族文字教材和汉语文中小学教材出版机构联合经营,统一核算,以盈补亏的办法,保证中小学民族文字教材及时、按需供应和配套发行。“八五”期间,要加强民汉互译的名词术语规范化的研究和民族学生学习“双语”的教学研究。要抓紧编译制作一批音像教材,丰富教学内容,提高民族教育质量。
  28.要进一步加强我国民族教育同各国教育的交流与合作。国家每年要继续划拨一定的研究生和出国留学生指标,在保证生源质量的前提下,定向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民族地区和民族院校培养一批急需的高级专门人才和教师。
  29.西藏教育有特殊困难,全国要给予支援,要认真办好内地西藏班(校)。困难较多的一些省、自治区的民族教育,除国家给予一定的支持外,各级政府要动员本省、自治区的力量,参照“智力援藏”办法给予支持,包括选择一些办学条件较好的中等学校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入学,为经济、教育发展有特殊困难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多培养一些合格人才。要鼓励和有计划地组织内地省、市和沿海地区与民族贫困县开展多种形式结对支援,加快民族教育的发展与改革。
  30.各级政府要把民族教育的发展与改革放在重点、优先的战略位置,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为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贯彻始终。国家教委要制定教育督导评估补充条例,加强对民族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
  各地要加强民族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的建设。各级自治地方的教育行政机构,应把发展与改革民族教育作为本地区教育工作的重点。民族自治地方以及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省、地、县,要在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置民族教育机构或配备专人,加强对民族教育的领导和管理。
  要分期分批逐级培训各级民族学校校长和民族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各省、自治区都要做出规划,把那些优秀的民族教育管理干部,充实到各级教育的领导岗位上来,努力造就一批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有正确民族观和宗教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熟悉民族教育规律、能从本地区本民族实际出发,富有成效地进行民族教育科学理论研究和实践的民族教育家。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92年10月21日 实施日期:1992年10月21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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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民族教育法规体系极不完善,法规层级过低。从现行的民族教育法规来看,大量的为民族教育行政规章及规章性文件,法规很少,至今没有民族教育单项法,更没有居于《宪法》和《教育法》之下的统领民族教育法规规章的民族教育基本法,民族教育法规体系远远没有建立起来。由于民族教育法规体系不完善,法规层级过低,必然导致法规刚性不足,从而影响其效力的发挥,很难起到应有的对民族教育的保障和促进作用。2002 年,国家曾启动了《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的起草调研工作,拟在行政法规层次对全国少数民族教育中重要的基本的问题做出明确规范,并计划于“十五”期间颁布实施《少数民族教育条例》。但《少数民族教育条例》至今未能出台。当前,为适应我国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需要,以及民族教育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迫切要求有关方面将《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的制订工作列入紧要工作议事日程,促成其尽快出台。与此同时,从现在起就着手起草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的基本法———《少数民族教育法》,为它的出台积极创造条件。《少数民族教育法》的起草制订,将极大地推进我国民族教育法规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使我国民族教育事业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
第二,民族教育立法指导思想有失偏颇。通过对我国民族教育立法历史与现状的考察,我们不难发现,我国民族教育立法比较注重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特别是进入主流社会的受教育权的保护,而忽视对民族教育在传承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中作用、角色的规范。我国现行民族教育法规很少有关于维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内容,这是我国民族教育立法内容的重大缺失,也是我国民族教育立法指导思想的偏颇。这一点,可从我国双语教学政策的演变中略见一斑。建国初期我国非常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运用,而现阶段更多地是关注少数民族学生对汉语的学习和掌握,如规定在使用民族语授课的民族中小学逐步从小学一年级开设汉语课程、制定了《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大纲(试行) 》、《关于在有关省区试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的通知》等,而有关少数民族学生学习、运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规定,则非常缺乏。语言文字是文化的载体,民族语言文字的失传,将导致民族文化的消失。因此,必须重视民族教育立法在保障和促进民族文化传承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从维护少数民族平等的受教育权出发,我国民族教育立法比较注重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升学优待与照顾,而忽视了对其升学后有关学习辅导与帮助的规范,没有确立民族教育与一般教育同等质量要求的思想。这从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少数民族学生的低学业成就,从而其教育平等权也不可能得到真正落实。
第三,民族教育立法内容不完善,重点不突出。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的民族教育法规很少有关于维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内容,忽视了对少数民族学生升学后有关学习辅导与帮助的规定等。此外,对于民族教育发展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如政府在发展民族教育中的职责、民族教育经费、师资、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门人才的培养、民族教育科学研究等,或忽略了对其的规定,或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当前,关于民族教育基本重大问题的规定,主要体现在2002 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中,内容比较宏观,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关于这些问题,建国初期,我国政府曾制定了《关于少数民族教育事业费的指示》、《培养少数民族师资试行方案》等专项法规,但这些法规,随着时间的推移及我国民族教育的发展变化,许多内容已不适用。因此,有必要加强民族教育法规的修订、废止工作,或制订一些新的法规,使我国民族教育中的主要问题特别是重点和突出的问题,有法可依/ 第四,地方民族教育立法严重滞后。我国154 个民族自治地方中,仅有十几个地方制定了民族教育法规,绝大多数地方还没有制定民族教育法规,这既与中央教育立法的发展不相适应,也与民族教育快速发展的要求及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极不协调。另据统计,从1985 年我国第一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经吉林省人大批准诞生,到2000 年底,各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条例133 件,单行条例280 件,变通或补充规定64 件。[1]与此相比,地方民族教育立法明显滞后。
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第五,现行民族教育法规还存在法律形式、法律语言不规范,民族教育立法理论研究亟待加强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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