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需要办理环保审批?
re:王
你说的所有生产型企业都要办环保证,请问去什么地方办,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展开
一般企业上马项目,房地产、工业等项目,在行业核准或者备案前,必须要进行环保影响评价---环保局进行审批,项目建成竣工,要有一个环保验收审批,比较繁琐。你可以查询环境影响评价法,需要做环评影响评价的,都是要办理环保审批的。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企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改项目)在行业核准或者备案前,均需要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申请人在办事窗口递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领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通知,在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完成后交办事窗口,在承诺的时限内领取正式批复文件。审批时限为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后10日内正式批复。
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流程:
1.环保局或安监局(部分地区)进行环境保护审批咨询;
2.现场勘查;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本机关职权范畴的不予受理,若需要上级机关审批的,告知申请人;
4.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或建设单位委托环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5.技术评审或现场核查;
6.窗口受理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登记表5天,报告表10个工作日,报告书25个工作日)
7.不予许可的,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诉讼权;
符合要求,环保局或安监局(部分地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8.通知申请人;
扩展资料: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工业建设;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海(江)造地工程;
(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调整公路、城镇高架 路等)、电讯工程;
(四)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
(五)饮食业、屠宰业、旅馆、旅游区;
(六)医院、疗养院、教学和科研单位实验室(厂)、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电影制片厂;
(七)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整治工程;
(八)土地、流域等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具体项目;
(九)国家及省、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方予批准:
(一)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优先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设置防治污染设施;
(二)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
(三)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
(四)环境影响评价表明建设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环保审批对有些企业来说是运营的一项必备资质,对企业能否运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创业者中大部分属于初次创业,对于环保审批申请需要的材料,环保审批流程等方面都不了解,如果自己亲自去办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
因此,企业在办理环保批文时,可以选择专业代办公司会根据客户企业的具体情况,处理好各项问题,提升企业申请效率,降低申请成本,帮助企业在短时间内顺利完成申请。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环保审批流程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企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改项目)在行业核准或者备案前,均需要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简单的说就是,只要工厂生产的是跟环保相关的,都需要办理工厂环保证。
2、环保审批流程如下:
(项目投资时或建设前向环保局咨询项目建设需要办理的手续)
1.环保局或安监局(部分地区)进行环境保护审批咨询;
2.环保局对环评报告进行审批,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本机关职权范畴的不予受理,若需要上级机关审批的,告知申请人;
3.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或建设单位委托环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4.技术评审或现场核查;
5.窗口受理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登记表5天,报告表10个工作日,报告书25个工作日)
6.不予许可的,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诉讼权;符合要求,环保局或安监局(部分地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3、企业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应带材料:
1、所在街道环保办签署同意意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5份
2、新办企业或更名企业名称提交工商局的《企业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原件核对)1份;已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提交其复印件1份;属分支机构的,提交上级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核对)1份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1份
4、污水委托处理合同复印件(原件核对)1份或污水管道工程款协议复印件(原件核对)1份
5、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复印件或立项批复1份
6、公众参与表1份
7、送水合同复印件(原件核对)1份
8、固体危险废物处理合同复印件及接受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9、餐饮企业还需提供油烟净化器环保认定证书及合同复印件1份、隔油池平面图及照片1份
10、涉及基建的项目还需提供总体平面图1份
11、雨污水管线图1份
12、厂区平面图和设置布置图1份
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流程:
1.环保局或安监局(部分地区)进行环境保护审批咨询;
2.现场勘查;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本机关职权范畴的不予受理,若需要上级机关审批的,告知申请人;
4.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或建设单位委托环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5.技术评审或现场核查;
6.窗口受理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登记表5天,报告表10个工作日,报告书25个工作日)
7.不予许可的,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诉讼权;
符合要求,环保局或安监局(部分地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8.通知申请人;
企业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应带材料
1、所在街道环保办签署同意意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5份
2、新办企业或更名企业名称提交工商局的《企业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原件核对)1份;已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提交其复印件1份;属分支机构的,提交上级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核对)1份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1份
4、污水委托处理合同复印件(原件核对)1份或污水管道工程款协议复印件(原件核对)1份
5、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复印件或立项批复1份
6、公众参与表1份
7、送水合同复印件(原件核对)1份
8、固体危险废物处理合同复印件及接受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9、餐饮企业还需提供油烟净化器环保认定证书及合同复印件1份、隔油池平面图及照片1份
10、涉及基建的项目还需提供总体平面图1份
11、雨污水管线图1份
12、厂区平面图和设置布置图1份
环发[2003]101号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督促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上市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资方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的相关规定,我局特制定《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原《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56号)同时作废。
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企业 融资 核查 通知
抄 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附件: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
为督促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上市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资方向,指导各级环保部门核查申请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再融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核查对象
(一)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的企业;
(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
重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二、核查内容和要求
(一)申请上市的企业
1、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3、企业单位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4、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
5、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6、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7、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8、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除符合上述对申请上市企业的要求外,还应核查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投向不造成现实的和潜在的环境影响;
2、募集资金投向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
3、募集资金投向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三、核查程序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应向登记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并申报以下基本材料:(一)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基本情况;(二)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待批准的上市方案或再融资方案;(三)证明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相关文件;(四)企业登记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企业核查申请之日起,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将核查结果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10天,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以局函的形式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抄报国家环保总局。
火力发电企业申请上市和申请再融资应由省级环保部门提出初步核查意见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核定后,将核定结果在总局政府网站上公示10天,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以局函的形式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于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其登记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有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将核查意见及建议报国家环保总局,由国家环保总局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