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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自建)商品房入户需审核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的房地产证或银行购房按揭凭证、税务购房发票、购房合同书(验原件)。 (3)惠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登记表(凭房产证或购房按揭、购房合同书办理)。 (4)自建住宅业主的土地使用证或国土所有关证明(验原件)。 (5)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未满16周岁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6)申请人当地派出所证明(如带亲属入户须证明关系)。 办事流程: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罩档门。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物好乱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地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地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5、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6、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袜巧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罩档门。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物好乱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地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地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5、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6、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袜巧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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