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简单的民法问题
(1)诺成法律行为有哪些?哪些买卖行为能够成为诺成法律行为?(2)可分之债与按份之债的区别?(3)一物二卖的情况下,未得到货物之人与出让人因何原因产生何债?前者可以什么名...
(1)诺成法律行为有哪些?哪些买卖行为能够成为诺成法律行为?
(2)可分之债与按份之债的区别?
(3)一物二卖的情况下,未得到货物之人与出让人因何原因产生何债?前者可以什么名义起诉后者?要求什么? 展开
(2)可分之债与按份之债的区别?
(3)一物二卖的情况下,未得到货物之人与出让人因何原因产生何债?前者可以什么名义起诉后者?要求什么? 展开
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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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是故意考我们吧!呵呵
1.诺成性行为是指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其特点是,只要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就能发生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约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开始设立。买卖行为太广泛了,一般的买卖行为都可以成为诺成行为。
2.什么可分之债与按份之债的区别,应该是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别吧
在外国一些立法上有可分之债的多数人之债。我国台湾民法上也规定有可分之债。按份之债与可分之债相类似,但区分的角度不同。可分之债强调的是债的标的的可分性,与不可分之债相对应,是从债的标的上的特征对多数人之债的分类。而按份之债是从主体上的特征对多数人之债的区分,强调的是多数人一方主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这里的物要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不动产要登机过户,未得到货物的基于合同与出让人产生债,违约起诉,承担违约责任。
1.诺成性行为是指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其特点是,只要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就能发生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约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开始设立。买卖行为太广泛了,一般的买卖行为都可以成为诺成行为。
2.什么可分之债与按份之债的区别,应该是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别吧
在外国一些立法上有可分之债的多数人之债。我国台湾民法上也规定有可分之债。按份之债与可分之债相类似,但区分的角度不同。可分之债强调的是债的标的的可分性,与不可分之债相对应,是从债的标的上的特征对多数人之债的分类。而按份之债是从主体上的特征对多数人之债的区分,强调的是多数人一方主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这里的物要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不动产要登机过户,未得到货物的基于合同与出让人产生债,违约起诉,承担违约责任。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2020-09-09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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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都是诺成的,另有约定的除外,主要指附条件和附期限的。
2这是两个不同分类的
3这里的物要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不动产要登机过户,未得到货物的基于合同与出让人产生债,违约起诉,承担违约责任。
2这是两个不同分类的
3这里的物要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不动产要登机过户,未得到货物的基于合同与出让人产生债,违约起诉,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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