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庚为什么要退出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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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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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是强大的压力和魔鬼一样的行程导致的身体越来越差,并且得不到相应的休假,二个是越来越BT的专属合约。
如果说以前还看到付出合约上的代价后可以实现梦想的希望,那么现在SM一次次的言行已经明确地传递了不可能让韩庚如愿实现梦想的讯息,韩庚已经对SM公司彻底失望了吧
韩庚吧对韩国方面报导翻译:
向所属的SM公司方面提出,确认专属合约效力不存在诉讼的13人组合SJ的唯一中国成员韩庚方面,公开了就SM公司无理的日程安排,造成胃病以及肾脏疾病备受煎熬的诉讼内容,韩庚已通过诉讼的代理人韩结,在21日向首尔地方法院提交了关于专属合约效力不存在的诉讼请求。
根据诉讼内容,韩庚自从出道以后,一周一次休息的机会都没有保证。韩庚方面说,近两年连续的海外演唱会日程等,几乎没有时间休息只能不停的消化着日程。因为合约中都写明了不能履行合约时各种支付违约金的条款,在身体健康不好的情况下,也不得不继续按照无理的日程进行活动。韩庚方面说韩庚因为消化着无理的日程,过度疲劳,造成慢性神经性胃炎和肾脏方面疾病,而备受疾病折磨。另外腰椎间盘突出,体力也有也有明显下降。
韩庚方面强调说,韩庚以健康上的理由向SM方提出休息的请求,但是都被拒绝。另外从2006年开始,除了海外演出外均被要求留在韩国。通过韩庚经纪人向SM提出回中国暂时休息的请求,也被同样拒绝。
下面是韩庚方面就以下爱死爱慕公司的不公正专属条约
1:爱死爱慕公司以绝对的自身利益条件签订不公正的合约
2:条约时间(第一张专辑发行后13年)过度超长
3:合约中过度的赔偿金额预算
4:通过合约关系,原则上封锁了解约的可能性
5:关于相关义务的分配,合约条款明显失去均衡性
6.爱死爱慕对韩庚的活动进行非正常性的干涉
7.权利归属以及收益分配,不顾合约条款等问题
提出与爱死爱慕公司的专属合约不存在效力的诉讼请求
另外,一个旁观者在法庭上的证词(不代表韩庚的看法,只是旁观者的证词,其实也是二楼的文字版):
以下所述都是我通过和韩庚的接触,以及这些年来对整个事情的观察,实事求是
一、 面具事件。
出道之初(主要是05年底和06年初),由于各方面原因,韩庚不得已需要戴面具演出,并且只能选择性地在几家媒体出镜。这种行为对韩庚构成了明显的歧视,是对韩庚的侮辱,
也给韩庚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阴影。这其中既有韩国法律的规定问题,也有爱司M公司的问题,
我们将此事与后来不需要戴面具的事实相对照来看,可以得出爱司M公司在造成韩庚需要戴面
具演出这一事实上存在处理不当、无视艺人利益等过错的结论。
二、 对韩庚家人观看演出时区别对待
2008年11月22日,SJ组合在中国上海大舞台举办演唱会时,韩国成员的家人被安排到主席台,而韩庚的家人却被有意无意地安排在舞台最边缘最角落的位置。入座后才发现被区别对待,气愤之下和爱司M公司力争后才安排入座主席台。
三、 在不同成员在韩国和在中国发展时的费用分摊方式上区别对待
在组合中的韩国成员来中国发展时,一切开销(包括私人生活用品)均由公司及成员共同分担。而在韩国,韩庚的个人物品开销却需要自行解决。实在不公平。
四、 在日常生活中对中国艺人和区别对待
在韩国时,没有工作的情况下,韩国成员可以回家居住;而在中国时,爱司M公司要求韩庚不能回家,必须和韩国成员一起居住。经次协商,爱司M公司才勉强同意韩庚在公司宿舍附近自行租房。最后,还是由我代其办理了租房一事。
五、在报酬分配方面,韩庚的权益全然得不到保障。
娱乐公司每半年才跟韩庚结一次帐,并且从来都是只告知半年来的人收入总数,而不提供详细帐目。如此帐目不清,剥夺了韩庚的知情权和话语权,使韩庚本身比例已经很低的薪酬也无法得到保障。
领取报酬时,仅仅要求韩庚在总数收支单上签字,从不提供任何单据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多次向爱司M公司索取,对方都没有提供过。
结算时方面,爱司M都是以韩元结算给韩庚,之后韩庚需要自行转换两次才能变成REN MIN币,之间的损失之大给本身就拿不到平等酬金的韩庚带来更多的损失。据了解,爱司M在中国虽然没有正式的公司,但是也有较多的REN MIN币现金流,韩庚多次建议爱司M变通结算方式,争取在微薄收入中尽可能减少损失,结果屡次被否,也不给合理解释。实际上爱司M根本无视韩庚的利益,也没认真解释、解决此问题。
六、对于一些有利于韩庚的发展机遇,爱司M一昧地无理拒绝,侵犯韩庚合法权益
举例如下:
1、2009年,OLAY化妆品公司首次启用男艺人代言,通过爱司M公司洽谈与韩庚合作事宜,结果爱司M公司因为各种原因推掉了此合作,一切过程韩庚全然不知情,后来,直2009……才从知道此事的朋友处得知。
2、2009年6月,台湾艺人林依晨征选男主角,林依晨方指定韩庚出演,后被爱司M公司推掉,原因是爱司M公司力挺李东海及崔始源两名韩国成员,林依晨方最终只好确定李东海及崔始源参与MV拍摄。此事实限制了韩庚的个人发展。
3、2008年底,《花木兰》电影征选男二号,对方对韩庚十分中意并和爱司M公司多次沟通,爱司M公司却以种种借口推掉。此事不仅限制了韩庚的个人发展,也违背了爱司M公司早前一直给韩庚在表演方面发展空间的承诺。
对于以上诸多事实,我认为:首先,与组合中的其他主要韩国成员相比,爱司M给韩庚的机会本来就少(出道至今才单独代言过两个品牌、拍摄过一部电视剧),与其知名度与重要性严重不成比例,非但如此,又在业务人主动找到韩庚时在其中有意制造阻力,这实际上是爱司M公司对韩庚的歧视;其次,面对大好机会,爱司M公司不是努力为韩庚争取,反而有打YA之势,唯恐韩庚形成自己的发展空间与资源,这是对韩庚合法权益的公然侵犯,也是对韩庚个人发展的严重制约;最后,根据韩国宪法及民法规定,经济活动自由是人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不得试图或者实际上对他人的经济活动自由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爱司M公司的一系列无理行为意欲并实际上加深了韩庚对于爱司M公司的依附关系,束缚了韩庚经济活动自由,是对韩庚基本人权的严重侵犯。
七、SM公司对待韩庚的朋友及潜在邀约客户态度恶劣,并存在陷害为韩庚介绍业务的朋友的事实。
以我为例:
2009年3、4月份,我为其介绍在长春举办的《长白山之夜》商业演唱会业务,爱司M公司对我报一个价(例如35万元),但是在爱司M公司与演出方具体谈判时却隐瞒实情,对其报出另一个价格(例如30万元),导致演出方误以为我在其中暗取回扣,对我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我知道此事后,立刻打给爱司M公司经济人金先生电话,质问他为什么这么做,得到的结果,……下次注意。诸如此类的事情因为我和韩庚的关系以及我所从事的娱乐行业,每每和相关演出方、媒体、合作方等朋友聊到此类话题,都很气愤。主要是非常反感爱司M工作人员的态度,以及做事的方式。
如果说以前还看到付出合约上的代价后可以实现梦想的希望,那么现在SM一次次的言行已经明确地传递了不可能让韩庚如愿实现梦想的讯息,韩庚已经对SM公司彻底失望了吧
韩庚吧对韩国方面报导翻译:
向所属的SM公司方面提出,确认专属合约效力不存在诉讼的13人组合SJ的唯一中国成员韩庚方面,公开了就SM公司无理的日程安排,造成胃病以及肾脏疾病备受煎熬的诉讼内容,韩庚已通过诉讼的代理人韩结,在21日向首尔地方法院提交了关于专属合约效力不存在的诉讼请求。
根据诉讼内容,韩庚自从出道以后,一周一次休息的机会都没有保证。韩庚方面说,近两年连续的海外演唱会日程等,几乎没有时间休息只能不停的消化着日程。因为合约中都写明了不能履行合约时各种支付违约金的条款,在身体健康不好的情况下,也不得不继续按照无理的日程进行活动。韩庚方面说韩庚因为消化着无理的日程,过度疲劳,造成慢性神经性胃炎和肾脏方面疾病,而备受疾病折磨。另外腰椎间盘突出,体力也有也有明显下降。
韩庚方面强调说,韩庚以健康上的理由向SM方提出休息的请求,但是都被拒绝。另外从2006年开始,除了海外演出外均被要求留在韩国。通过韩庚经纪人向SM提出回中国暂时休息的请求,也被同样拒绝。
下面是韩庚方面就以下爱死爱慕公司的不公正专属条约
1:爱死爱慕公司以绝对的自身利益条件签订不公正的合约
2:条约时间(第一张专辑发行后13年)过度超长
3:合约中过度的赔偿金额预算
4:通过合约关系,原则上封锁了解约的可能性
5:关于相关义务的分配,合约条款明显失去均衡性
6.爱死爱慕对韩庚的活动进行非正常性的干涉
7.权利归属以及收益分配,不顾合约条款等问题
提出与爱死爱慕公司的专属合约不存在效力的诉讼请求
另外,一个旁观者在法庭上的证词(不代表韩庚的看法,只是旁观者的证词,其实也是二楼的文字版):
以下所述都是我通过和韩庚的接触,以及这些年来对整个事情的观察,实事求是
一、 面具事件。
出道之初(主要是05年底和06年初),由于各方面原因,韩庚不得已需要戴面具演出,并且只能选择性地在几家媒体出镜。这种行为对韩庚构成了明显的歧视,是对韩庚的侮辱,
也给韩庚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阴影。这其中既有韩国法律的规定问题,也有爱司M公司的问题,
我们将此事与后来不需要戴面具的事实相对照来看,可以得出爱司M公司在造成韩庚需要戴面
具演出这一事实上存在处理不当、无视艺人利益等过错的结论。
二、 对韩庚家人观看演出时区别对待
2008年11月22日,SJ组合在中国上海大舞台举办演唱会时,韩国成员的家人被安排到主席台,而韩庚的家人却被有意无意地安排在舞台最边缘最角落的位置。入座后才发现被区别对待,气愤之下和爱司M公司力争后才安排入座主席台。
三、 在不同成员在韩国和在中国发展时的费用分摊方式上区别对待
在组合中的韩国成员来中国发展时,一切开销(包括私人生活用品)均由公司及成员共同分担。而在韩国,韩庚的个人物品开销却需要自行解决。实在不公平。
四、 在日常生活中对中国艺人和区别对待
在韩国时,没有工作的情况下,韩国成员可以回家居住;而在中国时,爱司M公司要求韩庚不能回家,必须和韩国成员一起居住。经次协商,爱司M公司才勉强同意韩庚在公司宿舍附近自行租房。最后,还是由我代其办理了租房一事。
五、在报酬分配方面,韩庚的权益全然得不到保障。
娱乐公司每半年才跟韩庚结一次帐,并且从来都是只告知半年来的人收入总数,而不提供详细帐目。如此帐目不清,剥夺了韩庚的知情权和话语权,使韩庚本身比例已经很低的薪酬也无法得到保障。
领取报酬时,仅仅要求韩庚在总数收支单上签字,从不提供任何单据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多次向爱司M公司索取,对方都没有提供过。
结算时方面,爱司M都是以韩元结算给韩庚,之后韩庚需要自行转换两次才能变成REN MIN币,之间的损失之大给本身就拿不到平等酬金的韩庚带来更多的损失。据了解,爱司M在中国虽然没有正式的公司,但是也有较多的REN MIN币现金流,韩庚多次建议爱司M变通结算方式,争取在微薄收入中尽可能减少损失,结果屡次被否,也不给合理解释。实际上爱司M根本无视韩庚的利益,也没认真解释、解决此问题。
六、对于一些有利于韩庚的发展机遇,爱司M一昧地无理拒绝,侵犯韩庚合法权益
举例如下:
1、2009年,OLAY化妆品公司首次启用男艺人代言,通过爱司M公司洽谈与韩庚合作事宜,结果爱司M公司因为各种原因推掉了此合作,一切过程韩庚全然不知情,后来,直2009……才从知道此事的朋友处得知。
2、2009年6月,台湾艺人林依晨征选男主角,林依晨方指定韩庚出演,后被爱司M公司推掉,原因是爱司M公司力挺李东海及崔始源两名韩国成员,林依晨方最终只好确定李东海及崔始源参与MV拍摄。此事实限制了韩庚的个人发展。
3、2008年底,《花木兰》电影征选男二号,对方对韩庚十分中意并和爱司M公司多次沟通,爱司M公司却以种种借口推掉。此事不仅限制了韩庚的个人发展,也违背了爱司M公司早前一直给韩庚在表演方面发展空间的承诺。
对于以上诸多事实,我认为:首先,与组合中的其他主要韩国成员相比,爱司M给韩庚的机会本来就少(出道至今才单独代言过两个品牌、拍摄过一部电视剧),与其知名度与重要性严重不成比例,非但如此,又在业务人主动找到韩庚时在其中有意制造阻力,这实际上是爱司M公司对韩庚的歧视;其次,面对大好机会,爱司M公司不是努力为韩庚争取,反而有打YA之势,唯恐韩庚形成自己的发展空间与资源,这是对韩庚合法权益的公然侵犯,也是对韩庚个人发展的严重制约;最后,根据韩国宪法及民法规定,经济活动自由是人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不得试图或者实际上对他人的经济活动自由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爱司M公司的一系列无理行为意欲并实际上加深了韩庚对于爱司M公司的依附关系,束缚了韩庚经济活动自由,是对韩庚基本人权的严重侵犯。
七、SM公司对待韩庚的朋友及潜在邀约客户态度恶劣,并存在陷害为韩庚介绍业务的朋友的事实。
以我为例:
2009年3、4月份,我为其介绍在长春举办的《长白山之夜》商业演唱会业务,爱司M公司对我报一个价(例如35万元),但是在爱司M公司与演出方具体谈判时却隐瞒实情,对其报出另一个价格(例如30万元),导致演出方误以为我在其中暗取回扣,对我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我知道此事后,立刻打给爱司M公司经济人金先生电话,质问他为什么这么做,得到的结果,……下次注意。诸如此类的事情因为我和韩庚的关系以及我所从事的娱乐行业,每每和相关演出方、媒体、合作方等朋友聊到此类话题,都很气愤。主要是非常反感爱司M工作人员的态度,以及做事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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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好像把事件理解错了,并不是韩庚要退出SJ组合, 而是韩庚控告他自己的经济合约所属公司(S.M. Entertainment)当初签订的演艺经济合约存在不合法条款,希望通过法院的裁决来废除不平等合约的合同效力。
韩庚方代表律师列举了合约中几条不合理的条约,
例如:合约长达13年,相当于长期卖身契;合约期间不可以生病、和因事请假,否则缺席多少天,合约则延长多少天;艺人(韩庚)无权承接或口头答应任何商业、文艺演出,必须通过经纪公司认可方可出席;艺人无权拒绝公司所安排的任何商业活动;倘若艺人违约,需赔偿签约间相当于公司投资的三倍以及收入的两倍的违约赔款....等等等。合约中不平等处多如牛毛,但是这都不是重点,重点是公司利用条款之便严重压榨韩庚的健康与名气。条款中虽然列明凡是请假必须延长合同以补齐,但事实上韩庚多次因健康原因向公司请假,但是公司全部拒绝,不许他休养,以至于韩庚身体每况愈下,更是患上了多种疲劳性疾病。而多项商业活动(代言,影视等)均有意邀请韩庚,但是SM公司采取捆绑政策,若举办方不能附带接受其他SM公司旗下艺人,则也不允许韩庚出席,因此严重影响了韩庚的演艺事业。
由于以上等等原因,韩庚在忍无可忍后最终决定用法律手段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韩庚起诉了两件事,一是合约假处分,意思是怀疑合约的合法性,申请法院暂停合约效力,暂停期间由相关司法部门审核合约的条款合法程度。二是合约废除,意思是废除不公平条款的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现在官司还在第一阶段,也就是合约假处分的判决,一切结果尚未可知,但因双方对薄公堂,考虑到舆论导向对法律裁决公正的影响,所以韩庚必须暂停以SJ组合形式的相关活动。至于说最后的官司是谁赢,不到判决的一天谁也不能百分百肯定。尤其是因其合约涉及第三方的利益(SJ其他成员),所以法院方面会不停的庭外调解,SM公司也称愿意修改条约,所以最终法院能够把合约中的多少条废除尚属未知之数,一旦无法全盘否决合约的合法性,那么韩庚则必须以新条约留在SM公司,那么也就不会退出组合了。如果全盘否决合约,那么韩庚将获得自由身,可以重新签署演艺公司,经济公司,至于其中的唱片合约是否还签给SM公司那就看他自己的决定了。同一组合成员隶属不同公司的情况在中国屡见不鲜,不过跨国的合作情况还不多见,困难重重,尤其是在韩国,这种情况史无前例,所以全看双方意向了。
题外话,本人是庚饭+Elf,希望庚宝早日脱离SM的魔掌,看他被压榨期间日益憔悴,真是心疼啊,国内演艺经纪公司给艺人的待遇要比韩国好的多,而且只要有实力,不怕没有大公司把你捧向全世界,这一点韩国方面还是要逊色一些的。至于说SJ,这已经不是一个组合了,而是一种信念和情感,是不是还在法律上隶属一个团队对于团员们来说已经不重要了,他们最算是老了,解散了,到死那天还是Super Junior. 所以说,合约不合约的没关系,庚宝从未离开过SJ。
韩庚方代表律师列举了合约中几条不合理的条约,
例如:合约长达13年,相当于长期卖身契;合约期间不可以生病、和因事请假,否则缺席多少天,合约则延长多少天;艺人(韩庚)无权承接或口头答应任何商业、文艺演出,必须通过经纪公司认可方可出席;艺人无权拒绝公司所安排的任何商业活动;倘若艺人违约,需赔偿签约间相当于公司投资的三倍以及收入的两倍的违约赔款....等等等。合约中不平等处多如牛毛,但是这都不是重点,重点是公司利用条款之便严重压榨韩庚的健康与名气。条款中虽然列明凡是请假必须延长合同以补齐,但事实上韩庚多次因健康原因向公司请假,但是公司全部拒绝,不许他休养,以至于韩庚身体每况愈下,更是患上了多种疲劳性疾病。而多项商业活动(代言,影视等)均有意邀请韩庚,但是SM公司采取捆绑政策,若举办方不能附带接受其他SM公司旗下艺人,则也不允许韩庚出席,因此严重影响了韩庚的演艺事业。
由于以上等等原因,韩庚在忍无可忍后最终决定用法律手段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韩庚起诉了两件事,一是合约假处分,意思是怀疑合约的合法性,申请法院暂停合约效力,暂停期间由相关司法部门审核合约的条款合法程度。二是合约废除,意思是废除不公平条款的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现在官司还在第一阶段,也就是合约假处分的判决,一切结果尚未可知,但因双方对薄公堂,考虑到舆论导向对法律裁决公正的影响,所以韩庚必须暂停以SJ组合形式的相关活动。至于说最后的官司是谁赢,不到判决的一天谁也不能百分百肯定。尤其是因其合约涉及第三方的利益(SJ其他成员),所以法院方面会不停的庭外调解,SM公司也称愿意修改条约,所以最终法院能够把合约中的多少条废除尚属未知之数,一旦无法全盘否决合约的合法性,那么韩庚则必须以新条约留在SM公司,那么也就不会退出组合了。如果全盘否决合约,那么韩庚将获得自由身,可以重新签署演艺公司,经济公司,至于其中的唱片合约是否还签给SM公司那就看他自己的决定了。同一组合成员隶属不同公司的情况在中国屡见不鲜,不过跨国的合作情况还不多见,困难重重,尤其是在韩国,这种情况史无前例,所以全看双方意向了。
题外话,本人是庚饭+Elf,希望庚宝早日脱离SM的魔掌,看他被压榨期间日益憔悴,真是心疼啊,国内演艺经纪公司给艺人的待遇要比韩国好的多,而且只要有实力,不怕没有大公司把你捧向全世界,这一点韩国方面还是要逊色一些的。至于说SJ,这已经不是一个组合了,而是一种信念和情感,是不是还在法律上隶属一个团队对于团员们来说已经不重要了,他们最算是老了,解散了,到死那天还是Super Junior. 所以说,合约不合约的没关系,庚宝从未离开过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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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因为SM公司管的太严了,待遇没有在中国那么好,你也知道,中国艺人比韩国艺人轻松自由些。加上他身在异乡,也会想念家乡。现在他红了,有名了,肯定想回国发展,而且据韩庚粉丝说,SM公司在韩庚生病的时期不给予假期。总之可能在国内的发展要好些,也没那么辛苦,所以韩庚决定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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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S.M公司的不公正待遇。
还有朴文哲要加入SJ。
所以韩庚自愿退出。
还有朴文哲要加入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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