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没到期被被解除了劳动合同应该如何赔偿

我是2009年9月1日签订一年的合同,单位给交一部分三险自己交一部分。应当是今年的9月1号合同到期。除了我以外其他人都是去年4月15号签的合同,今年4月15号统一考了试,... 我是2009年9月1日签订一年的合同,单位给交一部分三险自己交一部分。应当是今年的9月1号合同到期。除了我以外其他人都是去年4月15号签的合同,今年4月15号统一考了试,说考试合格的留下。口头上已经说用这些人了,就是合同迟迟没有下来。突然2010年5月6号没有任何通知,单位的20多人被集体解除了劳动合同。(企业没有破产就是说不需要外雇的人了)我想咨询一下像这种情况,单位应该给予我怎么样的赔偿呢?我们属于特种作业,干了这么长时间也没有给我们发特种作业证。而且去年签完合同,合同并没有给我个人手里一份。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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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10449523a
推荐于2016-04-20 · 超过13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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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与单位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虽然合同签完后单位没有按规定交给你一份,但并不影响你与单位形成的劳动关系。
2、单位给交一部分三险自己交一部分,符合法律规定。
3、由于你的劳动合同截止到2010年8月31日到期,单位在5月6日突然解除了与你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么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要么要求单位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
但根据你介绍的情况看,还是要求赔偿金为好。
4、因为除你以外其他人都是去年4月15号签的合同,那么尽管单位“今年4月15号统一考了试,说考试合格的留下。口头上已经说用这些人了”,但就是合同迟迟没有下来,且“突然于2010年5月6号没有任何通知,单位的20多人被集体解除了劳动合同”的做法,虽然不近人情,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单位解除与这批人的劳动合同建立在已经合同到期的基础上,但应该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并支付已工作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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