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法院中负责案件复审的职位是什么?不是审判监督庭,而是说什么处?是不是执行局下面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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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复审,是指再审,其职位不是审判监督庭,也不是执行局下面的,而是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1、再审申请即申诉,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还可以向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2、如一审提审后作出判决,可以向作出再审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还可以向该级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再审程序是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重大瑕疵的判决进行再次审理的一种非常途径。其“非常程序”属性,是就其与普通救济程序的区别而言的,因为再审程序只能用于例外情况的救济,而不能像普通救济程序那样被频繁启用。古罗马的“一事不二理”原则,对既判力的维护和司法权威的张扬达到极致,因而那个时候对已决案件进行复审是不允许的。
再审程序的修改与完善,是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之一。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较大瑕疵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再次审理的事后监督程序,而不是必经程序。我国修正前的民事再审程序具有鲜明的特色。其一,在概念上,人民法院对已经确定的判决裁定予以再审,叫审判监督程序,而不是再审程序。其二,与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相比,我国再审程序启动频繁,同一法院或上下级法院不断推翻确定的裁判,甚至同一案件的审判结果有多次反复,裁判的既判力被漠视。第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体现了国家干预的精神,当事人有所谓的再审申请权,但是只是程序上提出书面申请的权利,实质意义上的再审诉权无法得到保障。
就审理的层级而言,修正案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这提高了再审的级别,同时在法院通过裁定决定再审案件中,给与法院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法院如果下放管辖,则只限于证据和事实问题,其他问题导致的抗诉再审则不能下放。这也解决了实践中法院和检察院关于管辖方面的级别之争。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有了实质性的保障。修正案规定,无论法院是否决定再审,对所有的再审申请应当自收到当事人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依法作出再审裁定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裁定再审。这与民事诉讼法原来的规定相比,都更切实地保障了再审程序主体的诉权。
1、再审申请即申诉,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还可以向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2、如一审提审后作出判决,可以向作出再审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还可以向该级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再审程序是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重大瑕疵的判决进行再次审理的一种非常途径。其“非常程序”属性,是就其与普通救济程序的区别而言的,因为再审程序只能用于例外情况的救济,而不能像普通救济程序那样被频繁启用。古罗马的“一事不二理”原则,对既判力的维护和司法权威的张扬达到极致,因而那个时候对已决案件进行复审是不允许的。
再审程序的修改与完善,是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之一。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较大瑕疵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再次审理的事后监督程序,而不是必经程序。我国修正前的民事再审程序具有鲜明的特色。其一,在概念上,人民法院对已经确定的判决裁定予以再审,叫审判监督程序,而不是再审程序。其二,与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相比,我国再审程序启动频繁,同一法院或上下级法院不断推翻确定的裁判,甚至同一案件的审判结果有多次反复,裁判的既判力被漠视。第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体现了国家干预的精神,当事人有所谓的再审申请权,但是只是程序上提出书面申请的权利,实质意义上的再审诉权无法得到保障。
就审理的层级而言,修正案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这提高了再审的级别,同时在法院通过裁定决定再审案件中,给与法院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法院如果下放管辖,则只限于证据和事实问题,其他问题导致的抗诉再审则不能下放。这也解决了实践中法院和检察院关于管辖方面的级别之争。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有了实质性的保障。修正案规定,无论法院是否决定再审,对所有的再审申请应当自收到当事人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依法作出再审裁定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裁定再审。这与民事诉讼法原来的规定相比,都更切实地保障了再审程序主体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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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重审,没有复审,执行局里,更没这个部门。重审就是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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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不是想问申请再审,负责复查的(现在叫审查再审申请,以前叫复查)?如果是的话,那么一般是在立案庭。有的法院专门设立了立案二庭负责再审申请的审查。 如果符合再审事由,那么裁定再审,再由审监庭进行再审。
发回重审的案件,有的法院归口在审监庭,有的法院则不一定,只是另换合议庭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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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中负责案件申诉复查的职位就是由专门的审判人员负责,这些人员现在归口在立案庭,他们审查后,认为符合再审的,就下裁定书,一般有二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中止或不中止如刑事原判决的执行,二是原审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然后送达给双方当事人。这个环节叫申诉。在申诉环节就是结案了,然后又将裁定书作为重新立案的依据,这个环节又立再审字号,然后将案件送交审判监督庭办理。现在法院内部规定。凡是发回重审或进入再审的案件都全部由审判监督庭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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