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的妈妈有台湾身份证,我可以去台湾探亲吗? 20
请问我老公的妈妈嫁到台湾了,有台湾身份证很多年了。我和老公还是北京身份证,我想和老公去台湾探亲,可以吗?我都需要办什么手续,费用多少呢?我算是几亲呢,不太明白,什么三亲之...
请问我老公的妈妈嫁到台湾了,有台湾身份证很多年了。我和老公还是北京身份证,我想和老公去台湾探亲,可以吗?
我都需要办什么手续,费用多少呢?
我算是几亲呢,不太明白,什么三亲之内? 展开
我都需要办什么手续,费用多少呢?
我算是几亲呢,不太明白,什么三亲之内?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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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送件须知-探亲、延期照料
一、适用对象:
(一)依「台湾地区公务员及特定身分人员进入大陆地
区许可办法」规定不得进入大陆地区探亲、探病
或奔丧之台湾地区公务员,其在大陆地区之三亲
等内血亲。
(二)依两岸条例第16条第2项规定得申请在台湾地区
定居。
(三)其在台湾地区有2亲等内血亲且设有户籍。
(四)在台湾地区原有户籍人民,其在台湾地区有3亲
等内血亲。
(五)其子女为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且经许可在台湾
地区依亲、长期居留或该子女经许可来台团聚,
并怀孕7个月以上或生产、流产后2个月未满。
(六)其为经许可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之台
湾地区人民之配偶之前婚姻未成年亲生子女,其
年龄在14岁以下者,或曾申请来台探亲,其年龄
在14岁以上、18岁以下者。
(七)依前款於14岁以上申请来台且14岁以下(未曾)
申请来台,其年龄现为14岁以上、20岁以下者。
(八)在自由地区连续居住满2年并取得当地居留权,
且在台湾地区有直系血亲或配偶(在台亲属为外
国人、香港、澳门居民,须经许可在台居留者)
。
适用对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
之申请人,年逾60岁、患重病或受重伤者,得申
请其配偶或子女1人同行。
二、延期照料:
进入台湾地区探亲之大陆地区人民,其探亲对象年逾60
岁, 在台湾地区无子女、且伤病未愈或行动困难乏人
照料者,其具有照料能力者1人,得申请在台延期照料
。
三、申请次数及注意事项:
(一)第一点适用对象第(一)款、第(三)款至第
(五)款、第(七)款规定申请探亲,每年合计
以3次为限。每次停留期间为2个月,并不得办理
延期。停留期间自入境之翌日起算,例如许可停
留2个月,申请人於6月15日入境,应於8月15日
离境。
(二)依第一点适用对象第(二)款规定申请来台及延
期停留,停留期间不得逾3个月,并得申请延期1
次;期间不得逾3个月,申请及延期之次数,每
年合计以2次为限。
(三)其为台湾地区人民之养子女且年龄在12岁以下者
、第一点适用对象第(六)款申请者,停留期间
不得逾6个月,必要时得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
得逾6个月及曾依第(六)款申请者,其年龄在
14岁以上、18岁以下,亦同。
(四)其为台湾地区人民之亲生子女或大陆地区人民之
亲生子女为现在婚姻关系存续中之台湾地区人民
收养,且年龄在18岁以下者,停留期间不得逾6
个月,必要时,得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6
个月。
(五)依第一点适用对象第(八)款申请者,停留期间
不得逾1个月,必要时得申请延期1次,期间不得
逾1个月。
(六)经许可延期照料,每次延期不得逾6个月,但所
持大陆往来通行证或护照所余效期未满7个月者
,仅得延期至该证照效期届满前1个月,每次来
台总停留期间不得逾1年。
(七)在台期间如有逾期停留或从事与探亲目的不符之
活动,应於出境之日起,不予许可期间届满后再
申请来台短期停留,但奔丧不受此限。
(八)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所检附大陆地
区制作之文书,应经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之
验(查)证。
四、应备文件:
(一)请详尽填写大陆地区人民入出台湾地区申请书,
并贴最近2年内所拍摄、直4.5公分且横3.5公分、
脱帽、未戴有色眼镜、五官清晰、不遮盖、足资
辨识人貌、人像自头顶至下颚之长度不得小於
3.2公分及超过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
光面纸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影本、其他证照或足资证明
身分文件影本。
(三)经验(查)证申请人与探亲对象间之亲属关系公
证书等足资证明亲属关系之文件。
(四)被探人为台湾地区人民应检附户口名簿或身分
证;被探人为大陆地区人民应检附入出境许可证
影本。<附影本,正本验毕归还>
(五)保证书:保证人应出具亲自签名之保证书,及保
证人国民身证正、影本<正本验毕退还>,并由
移民署各服站查核(保证人资格请参阅保证书背
面之说明)。
(六)委托书:除申请人在海外地区、香港或澳门或被
探人亲自送件外,由在台其他亲友或旅行社代为
送件者,应附委托书。
(七)申请人在第三地区,应另检附第三地区再入境签
证或第三地区居留证或香港身分证影本。
(八)怀孕或生产、流产证明(依第一点适用对象第
(五)款后段申请者)。
(九)依第一点适用对象第(六)款、第(七)款申请
者所检附文件:
1. 前婚姻子女:经海基会验证前婚姻之离婚公证
书或前婚姻配偶之死亡公证书、记载父母姓名
之出生公证书。
2. 非婚生子女:经海基会验证生母受孕期间无婚
姻关系之公证书、记载生母姓名之出生公证书
并附亲属血缘关系鉴定具结书,於办理延期
时,检附亲属血缘关系鉴定报告书。
(十)证照费新台币600元(邮寄者附挂号回邮信封并
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五、申请方式:
(一)申请人在海外地区者,应向我驻外使领馆、代表
处、办事处或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申请。
(二)申请人在香港或澳门者,应向香港中华旅行社
(香港金钟道89号力宝中心力宝大厦4楼)或澳
门台北经济文化中心(澳门新口岸宋玉生广场
411~417号皇朝广场6楼F~K座)申请。
(三)申请人在大陆地区者,由其在台湾地区亲属代向
入出国及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申请(不受理邮寄
申请)。
一、适用对象:
(一)依「台湾地区公务员及特定身分人员进入大陆地
区许可办法」规定不得进入大陆地区探亲、探病
或奔丧之台湾地区公务员,其在大陆地区之三亲
等内血亲。
(二)依两岸条例第16条第2项规定得申请在台湾地区
定居。
(三)其在台湾地区有2亲等内血亲且设有户籍。
(四)在台湾地区原有户籍人民,其在台湾地区有3亲
等内血亲。
(五)其子女为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且经许可在台湾
地区依亲、长期居留或该子女经许可来台团聚,
并怀孕7个月以上或生产、流产后2个月未满。
(六)其为经许可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之台
湾地区人民之配偶之前婚姻未成年亲生子女,其
年龄在14岁以下者,或曾申请来台探亲,其年龄
在14岁以上、18岁以下者。
(七)依前款於14岁以上申请来台且14岁以下(未曾)
申请来台,其年龄现为14岁以上、20岁以下者。
(八)在自由地区连续居住满2年并取得当地居留权,
且在台湾地区有直系血亲或配偶(在台亲属为外
国人、香港、澳门居民,须经许可在台居留者)
。
适用对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
之申请人,年逾60岁、患重病或受重伤者,得申
请其配偶或子女1人同行。
二、延期照料:
进入台湾地区探亲之大陆地区人民,其探亲对象年逾60
岁, 在台湾地区无子女、且伤病未愈或行动困难乏人
照料者,其具有照料能力者1人,得申请在台延期照料
。
三、申请次数及注意事项:
(一)第一点适用对象第(一)款、第(三)款至第
(五)款、第(七)款规定申请探亲,每年合计
以3次为限。每次停留期间为2个月,并不得办理
延期。停留期间自入境之翌日起算,例如许可停
留2个月,申请人於6月15日入境,应於8月15日
离境。
(二)依第一点适用对象第(二)款规定申请来台及延
期停留,停留期间不得逾3个月,并得申请延期1
次;期间不得逾3个月,申请及延期之次数,每
年合计以2次为限。
(三)其为台湾地区人民之养子女且年龄在12岁以下者
、第一点适用对象第(六)款申请者,停留期间
不得逾6个月,必要时得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
得逾6个月及曾依第(六)款申请者,其年龄在
14岁以上、18岁以下,亦同。
(四)其为台湾地区人民之亲生子女或大陆地区人民之
亲生子女为现在婚姻关系存续中之台湾地区人民
收养,且年龄在18岁以下者,停留期间不得逾6
个月,必要时,得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6
个月。
(五)依第一点适用对象第(八)款申请者,停留期间
不得逾1个月,必要时得申请延期1次,期间不得
逾1个月。
(六)经许可延期照料,每次延期不得逾6个月,但所
持大陆往来通行证或护照所余效期未满7个月者
,仅得延期至该证照效期届满前1个月,每次来
台总停留期间不得逾1年。
(七)在台期间如有逾期停留或从事与探亲目的不符之
活动,应於出境之日起,不予许可期间届满后再
申请来台短期停留,但奔丧不受此限。
(八)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所检附大陆地
区制作之文书,应经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之
验(查)证。
四、应备文件:
(一)请详尽填写大陆地区人民入出台湾地区申请书,
并贴最近2年内所拍摄、直4.5公分且横3.5公分、
脱帽、未戴有色眼镜、五官清晰、不遮盖、足资
辨识人貌、人像自头顶至下颚之长度不得小於
3.2公分及超过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
光面纸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影本、其他证照或足资证明
身分文件影本。
(三)经验(查)证申请人与探亲对象间之亲属关系公
证书等足资证明亲属关系之文件。
(四)被探人为台湾地区人民应检附户口名簿或身分
证;被探人为大陆地区人民应检附入出境许可证
影本。<附影本,正本验毕归还>
(五)保证书:保证人应出具亲自签名之保证书,及保
证人国民身证正、影本<正本验毕退还>,并由
移民署各服站查核(保证人资格请参阅保证书背
面之说明)。
(六)委托书:除申请人在海外地区、香港或澳门或被
探人亲自送件外,由在台其他亲友或旅行社代为
送件者,应附委托书。
(七)申请人在第三地区,应另检附第三地区再入境签
证或第三地区居留证或香港身分证影本。
(八)怀孕或生产、流产证明(依第一点适用对象第
(五)款后段申请者)。
(九)依第一点适用对象第(六)款、第(七)款申请
者所检附文件:
1. 前婚姻子女:经海基会验证前婚姻之离婚公证
书或前婚姻配偶之死亡公证书、记载父母姓名
之出生公证书。
2. 非婚生子女:经海基会验证生母受孕期间无婚
姻关系之公证书、记载生母姓名之出生公证书
并附亲属血缘关系鉴定具结书,於办理延期
时,检附亲属血缘关系鉴定报告书。
(十)证照费新台币600元(邮寄者附挂号回邮信封并
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五、申请方式:
(一)申请人在海外地区者,应向我驻外使领馆、代表
处、办事处或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申请。
(二)申请人在香港或澳门者,应向香港中华旅行社
(香港金钟道89号力宝中心力宝大厦4楼)或澳
门台北经济文化中心(澳门新口岸宋玉生广场
411~417号皇朝广场6楼F~K座)申请。
(三)申请人在大陆地区者,由其在台湾地区亲属代向
入出国及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申请(不受理邮寄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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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去的,可以去当地的出入境管理局问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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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办出境证,具体多少费用要到地方出境管理局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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